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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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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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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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9:曾(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求情:
第二次教導所報告同樣顯示被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負責填寫報告主任在報告最後一段表示,看不出被告進入教導所對其個人有什麼益處。

但辯方再指出法庭是擁有酌情權,可以不參考報告內容,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控方書面陳詞亦中肯地表達出相同想法。因此判處教導所與否,最後是歸於法庭決定。

然而,若果法庭決定不判處教導所,必然是監禁式刑罰。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輕,案發時年僅16歲。同時被告從小已經患上精神疾病,需要定期往政府精神科複診,同時呈遞上醫生的精神科報告,詳細記錄被告的病況,醫生亦認為被告案發的行為有機會受到其情緒問題所影響。最後亦希望法庭考慮其於開審之前承認暴動罪,希望刑期獲得酌情扣減。

一個關於第九被告嘅截圖冊(其實得兩張紙) ,控方表示法庭只要根據截圖冊內容作參考就可以了,不需要考慮其他片段/相片。法庭最後要求控方於9月5日1100之前上傳截圖冊電子版至法庭。

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西九龍法院8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召PW1

🔹控方主問PW1
-
早段內容從缺 -

📌播放片段
控方已在播放片段P018中,實時約2321時,PW1表示片段中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警方需後退。控方指此為第4次後退。約實時2322時,證人聽到前線叫gogogo,自己便跟着向前衝。

播放P019顯示出港豐找換店位置及數名示威者被截停後情況。播放P020顯示出日本城位置。

PW1所拍片段亦包括P021(HA位置內片段,但本案被告沒有到過該位置,所以沒有播放),P022及P023(包括A5,6,7,8被捕片段,但開審首天已播放,不需重覆播放)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241傅文俊
證人所拍片段包括P030、P031、P032、P033
現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當天為黃大仙重案組

🔹控方主問PW2
2019年11月18日被指派到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掃蕩行動,自己負責拍攝及搜證。證人當晚約10時到達,約10:20於加士居道漆咸道南開始拍攝,至約0015時記憶卡滿便停止拍攝。

📌播放片段
播P030,實時約2254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中,片段顯示示威者向警方掉雜物,警察築起防線。其後PTUD3隊出示黑旗。證人指見到藍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估計當時約1000人聚集,但證人睇唔哂後方位置。片段顯示警方對示威作出離去呼籲,其後警方發出橙旗警告,證人指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逼進,亦有汽油彈落於警方位置前。

[1122早休至1147再開庭]

播放P031-P032片段。片段P033顯示設立THA時情況。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孫智練
拍攝片段為P024、P025、P026。證人現駐守觀塘刑事調查調第三隊。案發當天為東九龍特別事務隊,當天負責拍攝現場環境搜證

🔹控方主問PW3
證人於1800時開工,約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約2315時已有人示威,證人便於2355-0010時於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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