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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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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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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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油塘 #答辯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辯方需要於7月2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求情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法官新增保釋條件:
D1 D2不得離港
D1 24小時內交出過期既BNO
D224小時內交出特區護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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