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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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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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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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8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8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8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說有被告的法援申請未處理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4日14:30作提訊。辯方沒有反對。

A1,2,3和5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4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阮民安(4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欺詐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XX,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 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 「A」將由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 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XX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被告及/或黃XX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
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1和2❗️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10:00作正式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20:00更新)

控罪2將會修訂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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