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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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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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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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判刑

👦🏻徐 (18)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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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判處教導所‼️

📌進一步陳詞
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詳情判刑書將稍後上載。

📍手足親友聞判決後即時留淚飲泣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關(27)
D2:徐(27),D3:何(40)
🛑已還押逾37個月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以及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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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大律師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控方讀出經修訂的控罪。

案件將會明天開審。

各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00進行審訊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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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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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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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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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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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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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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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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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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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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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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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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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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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袁(2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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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分別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共13則具煽動性的帖文,當中Facebook為公開帳戶,而Instagram則是只容許追蹤者閱覽的帳戶,而被告是知道可以讓人看到帖文內容的;被告被捕後,警方亦在其手提電話中找到有相關影片。

被告初犯,眾多求情信均表示她有悔意,辯方請法庭考慮緩刑。

法庭考慮到帖文讚好的數量不多,影響力不大,但鑑於被告沒主動刪除帖文,法庭首要考慮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Facebook在13則帖文中佔12則,而且是公開帳戶,故法庭認為有持續性和永久性,而且部分帖文有日本文字的信息,或能令在港能閱讀日文的人看到後被煽動。

法庭認為帖文的原創性不高,而約四年期間只有13則帖文,數量不算多,但當中亦有反覆宣傳、煽動的作用,故法庭決定採即時監禁形式,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扣減至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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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指所有警方調查已經完成,可以準備答辯。辯方指上星期剛收到文件指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獲批,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000 作答辯,如有求情文件須在12月12日1600時前交到法庭,🛑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答辯

區(57)🛑已還押接近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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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008 開庭

📌答辯:認罪

同意讀出修訂案情:
大意指在5個不同社交帳戶(3個Facebook 及2個 X)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共二百八十則貼文,這些帳戶有朋友及追隨者可以看到。警方於網上巡查見到貼文及如《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錄象並加上煽動文字,如天滅共產黨,打倒邪惡軸心共產黨,亦有其他錄象及貼文呼籲制裁政府官員及黑警,宣傳革命、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斬首獨裁者習近平、斬首李家超及其家人。警方調查後今年10月在其住所附近埋伏拘捕被告並進行搜屋,檢取了3部手提電話、3部手提電腦及2部桌面電腦,檢查後發現上述部份器材登入了提及之5個社交媒體帳戶,警誡下承認自己用手提電話之軟件filmmaker製作影片並發放,也同意所有貼文由自己一人於上述帳戶發放,知道自己行為已經觸犯國安法。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同意發佈頗多訊息,但多是重覆性表達自己政見,大概只有14個內容,而帳戶朋友不多由四個至二百多,所發貼也不算多回應,被告知道犯法但不清楚其嚴重性,同意行為犯下國安法,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1033 休至1058 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行為抹黑政府,領導人及政府官員,也煽動他人使用暴力,6個月內發出二百多個訊息,每天至少一個算是頻密,然而法官同意回應及轉載不多,其貼文感染力低,但內容全是個人製作並非單純轉發,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後量刑以9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可扣減三份一。

1104 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5/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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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PW2 #陳沛敏 作供

🔸辯方由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盤問

辯方想帶出黎智英在2014年辭去主席職位之後,蘋果日報開始虧損,員工士氣低落,2018年黎智英再投入參與,希望改善報章內容和業務。

2018年5月叫陳沛敏向員工發問卷,做意見調查,黎智英開始見各部門主管,這是飯盒會的前身,發展成不同部門有不同飯盒會,運作模式係黎智英會在開會前2~3日,透過SNAP 拋出議題,或叫提意見,在會上作出討論,陳沛敏稱如果黎智英有興趣就會講多啲,無就輕輕帶過。

辯方呈上一份新文件,是蘋果日報集團使用SNAP workspace 的截圖,顯示有不同的群組(台灣、香港…),提到黎智英、張劍虹、陳沛敏、林文宗、Dick Ng 參與不同群組。

辯方引述多段SNAP & WhatsApp 對話內容,顯示黎智英拋出議題,開會之後,由張劍虹或陳沛敏寫總結,待各人跟進;辯方指整體上黎智英祗是講大方向,無指定甚麼可以報、甚麼唔可以報,總結係經過討論而得出;陳沛敏不甚同意,表示黎智英有主見、強勢,討論會觸及新聞內容,最後會以黎智英一錘定音,例如反修例和疫情,黎智英希望多報道示威者的角度,隱瞞疫情的情況,和揾咩人寫論壇。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 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1/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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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被告回答「我不認罪」❗️

承認事實:
- 承認事實為P1
- 紅館座位分佈表P2,放大圖P2a
- 2023/6/17 警員16479 拍攝現場照片P3(1~3)
- 2023/6/17 14:00~14:15 & 14:58時,警員16479 拍攝被告身穿的衣著照片P4(1~11)
- 2023/6/16 20:23 總督察鄭俊𠎀(音)拍攝的影片P5,時間約為20:23~20:32
- 雙方同意P5 無被干擾,不爭議證物鏈
- P5 截圖為P6(1~4)
- 世界女排聯賽在2023年6月13~18日舉行
- 2023年6月16日 舉行保加利亞對中國,大會有廣播要求播國歌期間,觀眾站立
- 被告座位在黃區、79段、29行、90號位
- 當晚20:30開始播國歌,P5拍攝到
- 2023年6月16日 20:30 被告穿著P4相中衣物,米色T 恤、褲、眼鏡、我錶(P7~P10)
- P11 黑色背囊,P12 A4紙的保加利亞國旗,P13被告入場券,P14 八達通,P15 八達通卡套,P16 Samsung手機
- 證物在23:03~00:59,由警員25046檢取
- 當晚20:30~20:32時,被告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 上述歌曲係由雨果創作,講述1832年法國巴黎革命
- 2023年6月16日 22:10 被告在紅磡站C3出口,被警員25046拘捕
-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申請播放影片P5,辯方提出被告有着自閉症和注意力不足症狀,觀看P5可能有不同於常人的反應,不是不尊重法庭。

辯方爭議被告在警誡下,警方紀錄口供內容的準確,無指控期間有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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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傳召PW1 鄭俊𠎀(音) 總督察(盡忠職守的 #休班警

🔹控方主問
2023年6月鄭駐守西九龍總區行動部,當晚不是當值,是私人身份與家人到紅館觀看球賽,約20:00去到,座位在黃色區、79段、29行、89號,家人坐在PW1左邊。

播放國歌時留意到被告有唔尊重行為。約20:30,先播放保加利亞國歌,後播放中國國歌,留意到被告先有噓聲,手握拳頭手指公向下,坐低在座位上雙手掩耳,再起身唱英文歌,直至播放完畢,再有噓聲和手指公向下動作;被告坐在PW1 右邊,中間隔開一條樓梯,距離約兩呎,用手機向佢錄影,思疑佢干犯國歌罪行。

控方想播出影片,辯方請法庭作出指引,影片內有國歌,播放期間庭上人士應如何?控方指不是正式播放國歌,只是播放證物,法庭一直是莊重的地方。林官同意只是播放證物,在場人士不用肅立。

🎥P5,影片內被告的行為如PW1 所述。同意截圖是被告的動作,並在座位表上標示出位置,和在現場照片標示出大約位置。

錄影之後,估計警方在紅館有部署,搵咗紅磡區總督察劉健行(音),揾特譴隊人員,繼續監視被告,約半個鐘後見到佢起身離開,就跟住佢行落樓梯,見到有一名男子跟住佢,確認係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就交畀佢處理,PW1 就返回坐位。

[10:40]🔸辯方盤問
無留意當日在被告附近,有無觀眾着有迪士尼或Pixer 卡通人物的衫。無留意截圖P6中,被告前排座位的“紅色反斗車皇”嘅袋。

唔知在播國歌之前被告有無自言自語、大聲叫囂,覺得被告係激進嘅球迷,因為在國家隊出場時候,被告會發出不滿的噓聲,其他人以粗口鬧佢,所以留意到佢。

聽唔到被告有唱保加利亞國歌,知道在比賽期間,保加利亞得分佢就會歡呼,中國得分就會噓,因為要監視住被告,無留意球賽,唔知道被告係在第二局中途離開。

律師指PW1 在庭上口供講與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但PW1 在案發4日後的口供唔係咁講,PW1 同意無講實際截停嘅情況。

[10:58] 🔹控方覆問
比賽前兩隊球員有出場熱身,中國隊出場,被告有噓聲,保加利亞隊出場,被告無相似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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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劉健行(音) 總督察

🔹控方無主問

🔸辯方盤問
當日七點幾在紅磡體育館,處理人流管理工作,約20:30收到PW1 的電話,簡單講咗事件,再睇返早前傳來的片段,指派下屬25046處理。

21:32時,25046匯報情況,21:35時,PW2指示釋放被告,因為無反國安法,無犯煽動罪,國歌法係無罰則,灰色地帶,證據模糊,唔需要即時拘捕,有被告資料就得。

後來改變咗主意,因為全盤考慮之後,係侮辱咗國歌。唔肯定國歌法係唔係刑事罪行。

[11:15] 🔹控方覆問
約20:30收到PW1通知,約20:36畀指令25046揾被告,作出觀察,佢離開座位時作出調查,21:32 25046匯報,21:35 決定釋放,係因為考慮國歌由音樂起至停期間,被告的行為和截查結果,相信無違反國歌法或煽動,21:40 有新睇法,將一連串事件,包括播國歌前和後的行為,足夠構成侮辱國歌,所以指示當晚揾返被告。

[11:20~11:30]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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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25046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PW3 當時任職紅磡警署特遣隊。當晚19:00在紅磡體育館內,身處綠色區以便裝候命,20:36收到指示,在黃色區有人在播國歌期間無起身和唱英文歌,去咗黃色區,在第15行觀察,20:36 確認目標人物,行咗上去黃色區頂部,由上而下觀察,清晰見到被告,在比賽進行中,每當中國隊得分,被告就手指公向下,上下郁動,收到指示係繼續觀察,約20分鐘後被告起身,PW3就跟住行落樓梯,和通知其他隊員,期間有男子講係警察,簡單講「就係佢」,PW3 截停咗佢,帶去緊急出口位,簡單搜身,無危險品,交由其他隊員看守,PW3 返去原來座位附近,搵到兩男兩女做證人,10幾分鐘後再返去調查被告,佢話唔鍾意中國隊,所以無起身,唱英文歌;向上級匯報,收到指示,記錄個人資料,之後放行。

返去紅館嘅指揮中心,見到劉總督察(PW2),佢展示一段影片,劉總督察指可能犯咗國歌罪,指示打電話搵被告,被告有聽電話,話已經離開咗紅館,在火車站,就叫佢返嚟,在火車站C3出口見到被告,約22:05宣佈拘捕,22:10施行警誡,被告回答唔鍾意中國隊、中國國歌,所以唱其他歌。

押解返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做補錄警誡,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佢自己睇完,表示明白有簽名。呈堂為P17。之後23:15~00:20 做會面紀錄Pol 857,呈堂為P18。

[12:11] 🔸辯方盤問
唔覺得被告有自閉症,對答同普通人無分別無自言自語。

律師指出,PW3在庭上轉述被告講「今日嚟呢度係唔鍾意中國隊」,但PW3 在案發翌日凌晨03:00 的口供寫「被告表示支持保加利亞,因為唔支持中國,所以無起身」,PW3表示無分別,只係寫得唔準確,無可能將調查過程嘅10分鐘寫晒。唔同意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係唔準確,唔同意被告有講但無記錄低。

認為在播國歌時被告作出不尊重行為:無肅立、手指公向下、唱英文歌。

無留意在被告的座位附近,有人着卡通人物嘅衫。

律師向PW3 講出被告在被截查時所講的說話:「因為今日係元素大會上映日,而元素大會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和中國國歌。」PW3唔同意有講。

律師指出,PW3係命令被告返紅館(唔同意)。調查過程無揾被告媽媽。

[12:42] 🔹控方覆問
在紅磡火車站拘捕被告,罪名係侮辱國歌罪,指作出不尊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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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再呈上兩名市民口供,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和傳召一名精神科專家PW1,申請被告作供時,專家證人能在庭上作出觀察,但專家給證人今日未能出席,申請押後至聽日,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11/5) 09:30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2/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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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在香港出生長大、讀書,2017~2020年去英國讀書,2020年因疫情回港,21~22年曾經就讀音樂與媒體文憑課程,2023年當時無讀書亦無就業;自6 歲起睇精神科醫生,有自閉症和ADHD,每日需要食兩種藥物,食咗藥會好攰,課餘活動有彈琴、吹喇叭、遊巴士河、上網、睇單車賽、排球賽等。

當日去紅磡體育館睇排球賽,有帶同手畫的保加利亞和中國國旗,和買的日本國旗,但中途遺失咗中國旗。中國人支持中國隊,順便支持埋保加利亞,兩隊都支持。

去到紅館,見到四方八面都有著迪士尼卡通人物衫的人,和攞住迪士尼物品的人,形容被“迪士尼人”包團,四面楚歌,左邊有人著公主裙,前面有人拎反斗車王嘅袋,因為唔鍾意迪士尼人支持美國帝國主義,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在2022年11月開始唔鍾意,因為在街上見到有一個女仔揸住turning red 公仔喊。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係因為迪士尼人嗌加油,要同佢哋相反,無意圖損害國歌,被告表示尊重。

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發音為/ˈmilɐ ˈrɔdino/),上網學嘅;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對象係迪士尼人,唔係唔尊重國歌,只係唔想見到迪士尼人,唔想聽到佢哋歌國歌,所以唱歌蓋過佢哋,唱《Do》係因為兩者相似,「不願做奴隸的人們」,Who will not be slaves again!無其他原因。到我源國歌,迪士尼人歡呼,所以噓,對象係迪士尼人。

球賽開始,第一局保加利亞贏咗,第二局中國隊大比數贏緊,就趁機會去厠所,途中被警察截查,問點解唔尊重國歌?被告回應「因為今日係《元素大都會》嘅上映日,而《元素大都會》當中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咁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就係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走咗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同中國國歌,所以就唱其他歌」。(被告以急口令的速度讀出以上句子)

律師問當時講嘅速度係咪好似而家咁快?回答係,佢抄唔切,只係抄咗最後兩句;第一次截查時講嘅,第二次截查時只係講咗最後兩句,唔想再重複。
(此時被告坐姿挨住椅背,兩腳向前伸展,律師提示被告坐好啲)

搜完身,警察叫被告返屋企,就離開場館,去紅磡火車站,去到何文田站,警員打電話俾被告,叫佢返去紅磡,之後被拘捕。

6月初去維園家鄉市集,愛國組織搞嘅,見到好多中國人,見到有人揮國旗,問佢攞嚟玩,有用手機拍片;辯方播出影片,見到影片中的被告揮舞國旗,戴着在紅館戴的同一頂帽,圖案係spy family 人物安妮亞,16號在紅館着嘅衫都係安妮亞,被告用英文講 I am patriotic Chinese。

2022年11月前,本來鍾意迪士尼,但因為有一次坐巴士去迪士尼,見到一個美國籍烏克蘭男人,抱住佢個女,手上攞住Turning Red 公仔,喺度大喊,搞到憎咗佢。

[10:25] 🔹控方覆問
確認中三去英國讀書,成績無問題,有音樂才能,英文有一定水平,2020年反港係因為疫情,唔關成績事,表示自己係愛國,程度上尊重國歌,大於唔鍾意迪士尼。

本來支持中國隊,因為迪士尼人支持中國,所以改為支持保加利亞,帶咗三支國旗:保加利亞、日本和中國,去到紅館時發覺唔見咗,可能因為食嘢時攞過出嚟。係日本愛好者,支持中日友好,支持動漫,驚唔夠球迷支持保加利亞,所以支持佢。

迪士尼人支持中國隊係有衝突,點解唔着羊羊,唔着元神嘅衫?倒豎拇指喺迪士尼人搞到咁,四面楚歌。

控方叫睇紅館的影片截圖,被告認得自己,指出右下前方有反斗車王嘅袋,但圖片睇唔到,表示左邊有衫,後面又有衫。

被告同意在球隊練習時,對保加利亞隊歡呼,中國隊倒豎拇指,係絕對唔應該,都係因為迪士尼人,有衝突,點解唔着喜羊羊、熊出沒?(衫)

到播國歌時,做動作係針對的士尼人,唔同意係針對國歌,坐低、掩耳、大聲唱,係想蓋過迪士尼人,表達唔鍾意;控方指出除咗大聲,仲準確唱晒歌詞,拉長尾音,直至國歌完結,被告解釋係想掩蓋迪士尼人唱歌,作為愛國人士,唔同意迪士尼人。

主控指被告唔係向四方八面做出倒豎拇指,被告稱他在中間已經代表向四方八面。

被告有留意香港發生嘅事情,在示威嘅場合有人唱《Do you hear people sing》係唔應該。選擇當時離開座位,係因為中國已經大勝,諗住去廁所,等下一局。

被告向林官解釋,做動作係因為對迪士尼人不滿,係自主嘅,但控制唔到。

[11:07~11:17]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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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專家證人 精神科 陳醫生

🔸辯方主問

被告自6歲開始睇陳醫生,證實被告患有自閉症和ADHD,需要食兩種藥物,呈上一份在2023-6-18 對被告評估的精神科報告,知道被拘捕後,在2024-4-5 做補充報告。

撰寫第二份報告之前,睇過被告在紅館的片段,和他日常的言行一致;今朝觀察他在庭上表現,亦顯示他的病情,包括周身郁、坐唔停、唔專注、不耐煩,仍然維持報告內的意見。

在事發前即6月14日加咗藥,因為佢思想混亂,思想好快、鬆散,容易衝動,壓制力差。

[11:28] 🔹控方覆問
不能測量被告的思想,只有靠觀察佢嘅言行,信佢講嘅嘢,被告不滿迪士尼人,始自2022年尾,醫生的筆記有寫,被告係主觀嘅,會改變,但唔知幾時變,係靠佢講無客觀嘅測量方法,不能同意控方講法,被告的行為係源自對國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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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控方再傳被告作供
6月16日無食藥,在6月12日後食咗兩日就無食,因為好攰。

🔸辯方覆問
一早一晚都要食藥,為咗控制自己,唔識會控制唔到,可能會發癲,15和16號都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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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13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辭,被告申請減少報到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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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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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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