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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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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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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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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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 #關百安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1日 0240時,控方證人PW1-3於西貢萬宜水庫東壩駐守。PW3用望遠鏡觀望400米外情況,看見有4名人士聚集並有電筒光。PW3 確認該範圍內只有該4名人士。
20分鐘後,即0300時。PW1-3 看見4名人士的位置有爆炸聲及煙霧。PW1-4於是在斜坡埋伏。
0314時,該4名人士向控方證人PW1-4埋伏的方向前進,警員聽到有人講「爆得好撚勁」。4名人士分別為蕭先生、楊先生、簡先生及被告。
警員在被告的身上腰包搜獲1個金屬管,長8厘米闊2.5厘米並有用膠子包起。腰包內亦有1支電筒、2個打火機及1對手套。

控方證人PW9 專家證人經過檢驗後,證實金屬管內有45克粉末,並且屬於易燃物品。一經燃燒亦會產生氣體爆炸,造成的熱力效應為0-1米,可以造成相當大的人命傷亡;造成的爆炸品碎烈擴散為40米,可以致命。只要點火便可造成爆炸,該粉末對火焰敏感。

控方證人PW9 同意 PW1-4 於案發當天0300 所看見的是一場爆炸。
同時亦有 CCTV 看見 被告與蕭先生及楊先生在2020年6月11日 2157時經北潭涌入口進入西貢萬宜水庫東壩。約50分鐘後,簡先生亦在同一入口進入。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時,法官不停質疑辯方所提出的煙霧彈案例難以與本案作比較,又指出自己不是化學成份專家。期間,法官不停強調:「我冇咁嘅專業知識,我需要有人幫我呀」、「咁樣我點比呢,我做唔到㗎咁樣」、「你咁樣係難為我,我唔係專家嚟㗎嘛,咁點樣判呢?」、「用唔同嘅嘢嚟比,冇基礎比」。辯方回應還有TATP、槍械粉末的案例可作比較,惟法官表示:「咁樣我仲難呀,龍門任你擺。」法官又指出涉案物料的威力與本案不一。最後,辯方同意撤回書面陳辭中有關於化學品的內容,合共4 段。

關於被告的背景,被告的祖母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由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已有12 個月,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以27 個月作量刑起點,惟法官表示:「你計錯數,坐咗18 個月量刑起點先係27 個月。」辯方回應指「計埋良好行為」。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法官知悉控方的案例是關於管有彈藥或槍械罪,指「你交啲案例係關於另一條法例嘅。」控方引出英國的案例,指英國在2015 年把對於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由14 年改至終身監禁。控方表示英國對於管有爆炸品罪有相同的條文。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日 15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呢個官由開庭開始不停咁屌辯方律師...聲稱佢提供嘅案例根本不能同本案比較)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4/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代表D1-2
#關百安大律師  代表D3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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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控方表示就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裁判官就辯方陳詞中提到財產擁有人的議題問及控方有何證據證明財產屬港鐵?
控方指案發地點是一條連接港鐵出口的行人天橋,因此可以推論屬港鐵擁有🙄
裁判官問控方有否考慮過改控其他不涉及財產擁有人爭議的控罪。
控方要求押後30分鐘索取指示。

取得指示後,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會申請重開控方案情並傳召一位港鐵職員作供,同時也表示該證人的口供早已給予辯方。

辯方反對重開控方案情,理由是辯方案情已完結重開案情做法不尋常,而被告(D3)已完成作供,控方亦在書面陳詞中得知辯方所有疑點,現階段重開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片請重開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駁回申請,理由除了如辯方所指對被告不公外,裁判官亦指控方早就知悉港鐵職員有為本案錄取口供(本案未被使用的材料),但也未有安排傳召證人作供,因此不傳召該證人作供明顯也是控方經思考的決定。

裁判官其後仍按照《裁判官條例》27條(2) 傾向修改成無需就證明財物擁有人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罪。(裁判官强調該條寫明裁判官需要執行,並不存在選擇執行。)

就修定控罪,辯方提示法庭,上訴庭現有一單案件正是就新控罪中的「其他非法用途」有所爭議,而該案下次聆訊日期為8月6日。裁判官最終排期於8月9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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