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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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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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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下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對被告在何時撞擊證人有不同的講法,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聽錄音之後辯方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請證人講述被告如何撞擊;證人有無用警棍打被告;證人在庭上的口供無在口供紙紀錄;最後呈上一份截圖,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與盤問有關的問題;之後澄清了在某一張辯方的截圖中,被告是否已經出現。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4日21:10時,被告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和拒捕
(2) 在2019年12月25日04:36時,女警在元朗警署替被告拍照18張,呈堂為P1(1~18)
(3) 形點I期的閉路電視片段,2019年12月24日18:00~23:00,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2,截圖21張P2A(1~21)
(4) 在2020年12月30日警方在立場新聞Facebook網站,下載了5段直播片段,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3,截圖5張P3A(1~5)
(5) 督察游天健在2019年12月24日22:47時,到博愛醫院求診,程慧明(音)醫生撰寫了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4
(6) 上述證物鏈不受爭議
(7)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P5;由於醫療報告已經呈堂,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需要傳召醫生上庭作供,醫生已經在報告內記錄,被告報稱被踢傷,雙方同意不需再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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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21 後補資料

14:30 開庭,PW1 督察游天健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PW1話小隊成員在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其中一名男子,被告撞擊證人左膝對上大髀位置,在截停到帶佢去玩具反斗城外之間的時間發生,根據後來的證供,是在玩具反斗城撞擊,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有不同的講法。

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14:45 聽錄音,之後辯方承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PW1唔記得撞擊細節,感覺到有撞,但未至於痛到要停低,如果係普通撞到就無傷勢(同意),如果係大力就有傷勢(其實佢可以打橫"發"落嚟),證人起身示範用右腿屈曲向外側撞,一個人郁會有機會向兩側撞(同意),示範嘅動作唔係踢(同意),有去驗傷(同意),醫生有問點樣整親(同意),有講點樣受傷(同意),話左腳被一男子踢到後受傷(唔記得)。

播出片段P3,01:06:35~01:06:44,見到PW1用警棍打橫打向被告大髀,但影唔到打到一刻,證人同意有揮動警棍,但打唔打到就唔記得。律師指出閃避警員揮動警棍唔係抗拒(同意,但成個場面係),01:06:45~01:06:54,被告在10秒內已經跪低咗(同意),一拉佢已經舉起雙手(同意),舉手表示投降(唔同意),舉手表示唔反抗(唔同意,可以用腳逃跑,叫佢痞低係最好嘅選擇)。

律師詢問證人,如果無處理被捕人係可以唔使畀口供(唔同意,有參與就會比口供),無參與拘捕令一人,無接觸無需要為佢比口供(同意),因為拘捕被告,所以畀口供,2019年12月20日,03:30做咗一份口供,「截停被告時佢穿深色上衣、深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知為張XX,其激烈反抗」,撞咗幾多次(唔記得),「多次撞擊本人左邊大腿膝頭位置」,指出在法庭講嘅口供無提(同意),無提PW1用膝頭托被告膝頭後邊關節(同意),無提撳低被告(同意)。

再指出辯方案情,12月25日落口供有關被告嘅口供好短,只有六行半(同意),當日嘅記憶好過今日(同意),因為場面混亂只係記到咁多(同意),邱家榮(音)有發口頭警告,但好嘈(同意),唔係個個都聽到(同意),在20:15~20:22期間發咗兩次(同意),當時未見到被告(同意),被告無撞到證人左邊大腿(唔同意)。

最後呈上一份截圖,表示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後,便完成責任😳
1號相,係P3 @01:06:26,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等候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X被警員壓在地上(同意)
5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不是被告(同意),警方將X做嘅動作當係被告做(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唔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唔同意)
16號相,有關被告頭髮的長度,裁判官表示全部黑色一達睇唔到喎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和盤問有關的問題;再阻止詢問證人有無可能將X與被告掉轉;之後澄清在辯方的#5截圖時段,被告是否已經出現(未)。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上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傳召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作供,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成員,協助副指揮官游天健拘捕被告,押解被告返元朗警署,搜身,檢取證物,在庭上認出被告,並將證物呈堂,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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