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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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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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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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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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內容從缺,需要詳情,歡迎 按此 報料)

[11:59] 控方證人作供中

第8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口供中共列15項物品,但只拍了11張相:
1)黑色背囊,2)白色單車頭盔,3)透明單車鏡,4)(聽唔切),5)灰色3M口罩連瀘罐,6)一對勞工手套,7)兩個藍色口罩(sorry唔肯定),8)(聽唔切),9)??連長者8達通,10)Iphone6電話,11)綠色營光??
辯方指證人只影了11張,證人指仲有2件有影,但無喺口供寫低。

辯方指證人無就住影相物品作更正。證人指要睇返2021年1月7日份口供,確認無為該2件物品作補充。而2023年6月嗰份都無再提有影手袖同背囊套,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用警察用嘅證物膠袋裝,根據紅磡差館實際環境,證人指被告之物品都用同樣方式檢取及裝,其後都係,包裝上有被捕人編號,但無寫名。證人唔清楚邊個安排編號,被告編號為109,因警察記事冊有寫。辯方問會唔會是105?證人指唔會。辯方問為何關於羅嘅記錄有105同109?證人指可能寫錯,109先岩。

辯方指證人如需睇記事冊都可以,因將會指出關於記事冊問題。
辯方指記事冊中有提及證人交證物去臨時倉庫儲存,其後都有一個位寫錯被告編號,會唔會將一啲人物搞錯,將唔屬於被告嘅嘢當咗係被告?證人指唔會,指證物由證物袋裝住,係一袋就一張紙,即時擺哂入去就即時封口,喺被捕人面前封。辯方說法是證人並無喺被告人面前封口,搞錯證物將手袖及背囊套當是被告的,證人唔同意無即時封。

關於背囊:證人見被告有一黑色背囊,特徵是全個黑色,但唔記得有無牌子之類。
證人唔同意辯方指「如果有牌子會寫低,無咁易撈亂」的說法,記得當晚有不少被捕人有背囊及都是黑色。
辯方指出被告都是黑色背囊但不是編號154這個。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背囊個底有個牌子釘喺度,證人指因為都係黑色所以難搵。
辯方指背囊正面上半部有一塊凌形黑色皮或膠,即逐稱豬鼻的東西,但被告的背囊是沒有的。證人堅稱當日喺被告身上檢取的就是154這個。

睇相片冊P227第7被告物品的相片,當中有隻鞋,證人會把旁邊東西形容為「味鏡」。證人把P155形容為3M眼罩,P153稱為泳鏡。證人同意辯方指亦可形容P229為泳鏡。
黃官不明為何辯方要問關於字眼問題,需先觀察證物。
證人指153材質上是防水用很明顯是泳鏡,3M嗰個材質係硬,所以形容為眼罩。

辯方質疑證人最早記錄已形容為泳鏡,指出被告原有的是藍色泳鏡。證人堅持自己所拍的就是被告當時的衣裝。

辯方指出證人把證物調亂。證人唔同意,指因自己無處理過屬於227的被捕人。
代表第8被告盤問完成。

被告9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指淨最後一位證人。明天應可開始辯方案情。
黃官希望結案陳詞可盡量於本審期內完成。

[12:32] 三個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下午休庭,明天09:30續審,有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作供,之後到辯方案情,會有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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