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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

‼️本案判刑速報🔥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579&QS=%2B&TP=RV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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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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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D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D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D3、D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各人即時還押,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還押人士出庭,而其後部分時間部分被告人未能出庭,判刑多次押後。法庭於4月1日先處理D2、3、6三名被告判刑,三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今日則處理餘下被告。


📌背景報告、求情
👦🏻D1 譚 (23)
1998年在港出生,案發時21歲半,現年24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就讀明愛專上學院社會工作系高級文憑,並擔任兼職社工。熱心參與課外活動,為民安隊成員及青少年中心樂隊主音。父親為職業司機,有一名哥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詞第79段有關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D1何時到場、出現於何處、做了甚麼。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顯示D1為主導角色或直接作出暴動行為,被捕位置也與暴動核心有一定距離,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希望可以作為參與程度低的示威者看待。同時,引述近期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包括DCCC362/2020、DCCC538/2020及另兩案的新聞報導,認為被告參與程度低,應以三年多為判刑基準。

求情指,D1品格良善,案發後已經吸取教訓。其家人、師長、社工、僱主信件指出D1品格良好,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讓他可以早日重回正軌。他已經反省其行為,不應因一時衝動前往暴動現場。希望日後可以學習心理學,助己助人面對困難,希望法庭輕判。補充陳詞指,D1在信中表達自己對事件的悔意,無論如何都不應前往暴動現場,不宜衝動,應該冷靜理性思考。他希望在獄中進修都會大學關於哲學或心理學的課程,閱讀相關書籍。D1得到許多親友老師支持,可見是個有上進心的年輕人。

👧🏻D4 楊 (21)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19歲多,現時未滿22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熱愛手球、跑步,在學界比賽多次獲獎。生於單親家庭,與父親及哥哥同住。2021年完成英國大學的文學士課程,其後擔任銀行項目管理員。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D4自己、家人、未婚夫、教練、牧師、社工及實習僱主均有撰寫求情信,讚揚她為人善良孝順、積極助人、熱愛運動,深得家人朋友喜愛。案件與她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只屬單一事件。她在困難的環境下努力成長,希望盡快出獄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基於D4非本次案件主導者,行為輕微,只透過衣著裝備鼓勵其他被告。希望法庭以最有利角度考慮其只參與了18分鐘的暴動,程度性質較輕微,只因為一念之差受社會氣氛和網民慫恿方犯案。加上審訊時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可以酌情處理。辯方引述DCCC234/2020及CACC130/2017兩案。後者有關2016年初二旺角警民衝突,大批市民堵路衝擊警員、投擲磚頭、縱火,部分店鋪及的士著火、警員受傷、物品被破壞。上訴法庭同意五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合適。

👧🏻D5 卓 (20)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差不多19歲,現年21歲半,未婚,為一名學生。成績優異,在學時多次獲獎,亦擔任義工和兼職工作。
2003年父親生意受打擊後患上精神病,2015年病情變得嚴重,暴打母親,A5雙親離異。與母親及兩名哥哥同住,就讀樹仁大學社會工作系。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019政治爭議及社會事件令大眾受壓力,特別是年輕人對前景擔憂、對政府不滿。D5愚蠢、衝動並低估事件嚴重性,事後承受巨大壓力。基於審訊時有同意部分案情,加上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多久、作出破壞、有預謀參與,而且本次初犯,對前途亦大有影響,懲罰嚴重,已經承受慘痛教訓,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梁天琦案,以及兩宗區院判刑案例。

辯方同時呈交D5多次獎學金獲獎紀錄及義工證明書,以及D5自己、老師和兄長的求情信。D5在信中交代自己參與的義工及課外活動,對家人的愧疚,以及自身承受的壓力。希望早日完成大學課程,成為社工,幫助他人,與家人重聚。

👧🏻D7 鄧 (23)
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指D7並無攻擊性武器及毀壞財物的工具,本次暴動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只是造成交通堵塞。辯方引述兩區域法院案例,兩案分別以42個月及40-45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沒有證據顯示D7參與暴動的程度及角色,而裁決亦指其只是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非全副武裝,希望法庭作有利推論,D7屬參與程度低。

辯方呈上其父母、大學副校長、教授、心理輔導主任及同學的求情信,認為D7品學兼優、正直善良,這次事件與其過往性格不符。D7自己的求情信亦指此事為她帶來巨大的痛苦和麻煩,對家人和師長感到歉疚,因為無知和魯莽犯錯,希望繼續修讀心理學,幫助他人、貢獻社會,為世界盡一份綿力。

👧🏻D8 戴 (21)
2000年生於廣西,其後隨家人來港。案發時為19歲半的中學生,現年22歲。中學時期有參與女童軍,為家中獨女,父母均擔任清潔工。案發時剛完成2019中學文憑試,其後就讀知專設計學院時裝策劃及採購高級文憑課程,將來亦打算在時裝方面進修。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基於案件沒有證據顯示其到場時間及有作出直接行為,案件亦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D8為主導角色,加上被捕地點與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D8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屬較低。代表D8的大律師同時代表D1,採納相同的法律方面陳詞,上述已經綜合。

辯方呈上D8本人、中學老師、社工、講師、前上司的求情信,D8品格良好、純真善良,與人相處融洽。沒有心思熟慮下犯案,重犯風險低。D8撰寫的求情信表達了對父母及公公婆婆的顧慮,為自己的不成熟為家人帶來傷害感到內疚,已經作出深刻反省,經一事長一智,會更深思熟慮、謹慎做決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她可以繼續知專設計學院的課程,早日與家人重聚。補充陳詞指,其正就讀兩年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成績優良,已經繳納學費,但因為還押需要休學。希望可以早日出獄升讀學位,在時裝設計方面發展,照顧父母。父親已經70多歲,被告擔心父親疫情期間工作風險尤其高;媽媽亦有眼疾,但因為經濟環境不許可而未能醫治。其同父異母哥哥沒有給予父親家用,公公婆婆亦中風需要照顧,D8有一定照顧家庭及財政壓力。

👧🏻D9 王 (24)
1998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1歲半,現時未滿24歲,未婚。還押前任職珠寶公司。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一直受病困擾,為照顧母親及家庭經濟的支柱。中學開始兼職工作,收入不高,但仍然持續捐款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D9直接作出的行為。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本案雖不是突然發生,但亦沒有周詳計劃、部署,暴力行為集中於早段,沒有證據顯示D9當時在場。其參與角色有限,也沒有直接作出暴力行為,裝備只屬防禦性質。汽油彈、磚頭只是其他人在遠距離投擲,案件亦無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屬於非嚴重一類。D9參與程度低,罪責應較低,希望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多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辯方呈上D9母親的精神科醫療證明,以及D9的捐款紀錄,其同事、朋友、師長的求情信。此外,亦有一張診所普通科醫生的便箋。便箋提及D9患上偏頭痛,過去兩次到該診所求醫,但沒有提及病情、抑制情況及影響。辯方就此引用CACC106/2021一宗聾啞殘障人士的案例,指該被告在監禁時面對「極大障礙」,法庭以寬容手法減刑6個月。但本案辯方未能提供便箋以外其他資料,沒有證據D9監禁時會構成上述的「極大障礙」,不會構成任何求情理由。

👧🏻D10 伍 (24)
1997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2歲半,現時25歲,未婚。任職宴會副經理,副學士畢業後擔任婚禮策劃。還押前亦有擔任侍應,並製作手作寵物用品。
與母親及二哥同住,父親於國內營商,有一已婚大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續: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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