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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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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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裁決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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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4月10日14:30 判刑😭

不在場直播員按:現在嘅香港就是blame the victim嘅香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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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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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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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42)🛑已還押5日 🔥#判刑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0/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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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審訊 [1/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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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35)🛑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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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法院大樓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判刑

何(42)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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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和考慮:

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被告身為年青的專業人士,受到社交媒體的撕製影響,一時迷失頭腦和抱不平而犯案,並因此而失去自由。雖然感到婉惜,但上訴庭已在CACC130/2017案提及: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量刑原則:

在討論刑令時,控辯雙方均有提及CACC164/2018案。上訴庭在這案列舉了12個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如下: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背景: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19年7月21日「保護和光復元朗」,警方當日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721事件的第一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由於白衣人預期有一批人士非法集結,故他們自行武裝,對付黑衣人。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有一群白衣人在元朗聚集,亦有一群黑衣人在元朗站及附近出現。雙方在元朗站內發生暴力衝突,互向對方投擲物件和責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30時,被告在元朗站出閘後前往形點商場。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00時,多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他們襲擊月台和列車車廂內的黑衣人和部分市民。事後白衣人陸續離開元朗站。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二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50時,換上灰色衫的被告手持雨傘,經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大堂。在元朗站大堂期間,被告在其他黑衣人旁邊徘徊,隨後走往英龍圍方向。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0時,各有數十名白衣人和黑衣人在英龍圍外的朗和路附近聚集。當時有白衣人阻止一名黑衣人離開,被告見狀走到該黑衣人身旁干預。事件演變成暴力衝突,白衣人徒手及以藤條襲擊黑衣人,亦向黑衣人投擲物件;黑衣人則向白衣人踢腳揮拳,向白衣人投擲路牌,及將水馬推向白衣人。被告當時身處黑衣人群中,過程中曾與白衣人推撞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7時,黑衣人退至朗和路的元朗站出口位置。被告當時隨黑衣人同行,並在人群前排打開雨傘掩護,返回元朗站大堂繼續聚集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4時,約10名白衣人走向元朗站出口,他們與黑衣人爆發另一輪暴力衝突。白衣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及藤條;黑衣人則向白衣人投擲物件、以手勢挑釁白衣人和作出辱罵。這場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白衣人再度離開元朗站。被告當時站在黑衣人群的前排位置,手持已打開的雨傘,拾起罐頭狀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後退時,被告再拾起物品擲向白衣人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7時,被告返回元朗站。他繼續在大堂內徘徊,隨後前往形點商場。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35時,當白衣人拉起元朗站出口的鐵閘進入元朗站時,被告再度返回元朗站,並在站內徘徊1分鐘後離開。這次事件到最後亦有數人被白衣人襲擊至多處出血。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四階段。

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情:

被告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在求情信提及自己於案發日因繁忙的工作而身心俱疲,一時迷失而犯下本案。

辯方認為本案是突發事件,即使本案涉及「光復元朗」的背景,但「光復元朗」不涉及前往元朗站和衝擊英龍圍。

辯方認為本案沒有預謀,因為當時有不少人是自發前往案發現場。

辯方認為本案的規模小,因為牽涉的人只有約30-100人。

辯方認為本案歷時短,因為暴動歴時約12分鐘。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採用務實的態度處理審訊,他們同意不少案情,節省審訊的時間。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出現檢控延誤(例如律政司比其他人用更多時間給予與本案被告有關的法律意見,粗略計算有1年5個月,但與被告沒有關係),在延誤期間被告已努力更生,此時服刑令被告未能享受更生成果(見CACC484/2006案、CACC243/2012案等案)。控方曾回應因為警方調查涉及大量片段和人數,故認為本案不涉檢控延誤。

本案判刑: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分析「暴動」罪時曾將「暴動」罪分為兩類,一種涉及幫派;另一種是涉及公眾活動。就公眾活動類型的暴動,近年有不少案件是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就幫派類型的暴動,近年只有一宗,是DCCC11/2020案,同樣涉及721事件的背景,但屬白衣人。

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數的主流意見由監禁3年多至7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年6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該不少於監禁3年),當中不乏個別例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雖然721事件同時牽涉黑衣人和白衣人,但他們的預謀程度和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同。即使如此,他們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都是不要得,不過這亦使黑衣人和白衣人要付的刑責不同。

葉佐文法官在分析DCCC11/2020案時表示: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本案涉及的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白衣人的預謀程度比黑衣人更大;白衣人使用棍和滕條,使用武力的程度比黑衣人更高,因此刑責上黑衣人較白衣人低。雖則如此,黑衣人選擇以暴易暴,實質上與公眾毆鬥相似,他們亦需付出代價。

網民的「光復元朗」呼籲可見非法集結已有預謀,暴動的出現是可預見。最後黑衣人亦有備到場,可見他們已預期會有衝突,最後引致本案的出現,黑白衣人雙方互相投擲物件,他們的衝突也波及到地鐵站的運作,影響市民出入和帶來滋擾。不過,暴動的規模較小,亦在非繁忙時間發生,歷時僅12分鐘、暴動對社會帶來的威脅屬低至中、暴動不涉致命武器、縱火、攻擊警員、和有人受傷的情節、被告的行為亦只是投擲物件。

雖然在考慮刑令時正值DCCC11/2020案的上訴期間,但本案針對黑衣人,考慮點應與白衣人有別,故不等侯上訴庭的判決。

在諸多案件下,本案暴動的嚴重性屬低,量刑基數介乎監禁3年至3年6個月。本案的量刑基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和因案件受到的折騰,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9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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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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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林,林(30-32)🛑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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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7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1/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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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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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續審 [2/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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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4: 鄭文傑 (43)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D4 法律代表:#Mr.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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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申請最後一次短時間押後,得悉各方不反對,未有答辯意向。D2 & D4 不反對押後,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案件已經多次押後,D3已定經認罪,傾向今日排期審訊,指示雙方商議日期。

小休後,雙方與法庭書記商議好日期。

D2 & D4 嘅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日14:30做審前覆核,2025年1月13日至2月5日,作為期15日審訊,以中文進行。

D1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提訊(答辯),如果不認罪,就會安排與D2, D4 一同審訊。

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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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侯(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4年4月2日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4個月2星期,緩刑2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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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法庭指示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兆雄(42)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判刑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樂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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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開庭

鄧官讀出判詞,指被告的行為被影片拍攝到(詳細過程不重複),揚手叫白衣人入閘,有指揮角色;上月台襲擊市民,8名證人有傷;引用其他白衣人案例,兩項控罪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判監4年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辯方求情指案件有延誤,鄧官不認同,不予扣減,被告恆常做義工,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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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控:
聞判時親友「咁重」?散庭後話汽油彈都無7年,出咗嚟個多鐘就7年,係呀,汽油彈只係個別事件,721係對全港市民嘅❗️恐怖襲擊❗️如果覺得食死貓嘅,出嚟指證幕後黑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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