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2名街外證人、15名警員、2名專家證人(醫生);依賴十段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開源片段,時長不多於十五分鐘),不依賴任何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五日。
控方就PW2有匿名申請,辯方不反對,申請將於審訊前覆核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2022年9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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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2名街外證人、15名警員、2名專家證人(醫生);依賴十段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開源片段,時長不多於十五分鐘),不依賴任何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五日。
控方就PW2有匿名申請,辯方不反對,申請將於審訊前覆核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2022年9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11:41 辯方申請再押後案件作答辯
辯方律師於上年年尾下班後才收到已更改案情擇要,本年1月3日才剛與律政司商討完成。
被告尚未有機會觀看錄影片段,因此申請押後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本日1430繼續。
被告繼續還押❗️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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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辯方申請再押後案件作答辯
辯方律師於上年年尾下班後才收到已更改案情擇要,本年1月3日才剛與律政司商討完成。
被告尚未有機會觀看錄影片段,因此申請押後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本日1430繼續。
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