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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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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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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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1125 補回內容

開庭,裁判官就pd23,即一隻usb,內有控方聲稱為12段新聞片段 的呈堂性裁決。
控方根據MFI -1,即12段網上新聞片段的列表申請呈堂。

於詢問下,控方承認部分片段沒有聲稱人物 (即被告)出現。

本身被告控罪的檢控基礎並不牽涉其他人、或慫恿促使他人犯案行為,證據與案件無關。

裁判官認為控方呈堂證據具真空點,即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片段即為為聲稱案發當日當時的情況。

雖然根據黃楚成案(七警案) 法庭可以片段提出環境證據支持指控,但法庭處理證物或證據呈堂性時,應當先處理關連性,並非真確性。

控方立場為因pw1及pw3 證供與片段吻合,所以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影片,繼而建立環境證供。但控方要求為要求法庭先不考慮影片真確性或關連性下,要求法庭接納影片為指稱時間地點的真實情況。裁判官認為此為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猶如「先要法庭接納證人為誠實,再證明證人講真話一樣」。

控方希望呈堂片段能作為本案事實證據,但控方根本未能為影片呈堂性提交令法庭安心能相信影片為真確的獨立證據,此等做法裁判官比喻為「喺二、三十年前將報紙新聞呈堂,只係將報紙換為今時今日嘅電子版本」。裁判官亦引用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0(2)條「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在香港流通的報章上有報導指任何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報名參加或參加某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則不論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是否在或將會在香港進行,該則報導須接納為證據,並須作為該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曾報名參加或曾參加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的表面證據。」指法庭不應貿然接納新聞具呈堂性,如非亦毋須要特地成文提及法庭需要考慮與否。尤其是在今日「網絡充斥住假新聞嘅情況」,法庭不能安心接納片段具令法庭滿意的呈堂性。裁判官指出明白「警方以及控方好努力希望將犯罪人士繩之以法,但係法庭作為法庭必須要保持專業同公正,不能夠隨便接納證據」。雖然此做法並不被未受過法律訓練的市民理解,但「呢個做法並唔止保護今次案件嘅被告,而係保障全香港七百萬人」。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將臨時證物pd23、內含12段控方聲稱當日新聞片段呈堂。

基於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被告,法庭亦根據普通法案例判斷單單「路面熏黑」並不是作出損壞。

其餘控方沒有任何被接納的證供支持指控,裁判官宣判被告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現休庭至1115 作證物處理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針對片段呈堂性的簡易裁決及表證裁決

1116 開庭

控方確認沒有任何證物需處理,證物列表MFI-1 由控方保留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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