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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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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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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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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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再開庭

就D1,2,3,6,8,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索取報告。

就所有罪成被告押後至2022年3月4日早上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罪成被告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並為D2,3 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女生沒有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李官明言更生中心不是有可能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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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據法庭說法,市民可理解為法庭認為「戰地醫生」是一個鼓勵戰爭的角色,不論其是否有協調,事實上,急救醫療服務也令戰爭的雙方可更放心去打仗(與明知沒有急救醫療服務的情況相比較);而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有時候嘅罔顧事實的人非辯方,例一:以前某日有個傻傻地嘅FA喺陶煇誤中胡椒噴霧果陣,都走左去幫佢洗眼;例二:又有一大班傻傻地嘅FA見周圍市民中哂催淚彈好辛苦又走去幫佢地洗眼。嗯,果然做FA嘅都係傻嘅,做咩要咁大愛?)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休庭後再按:罪成手足都係叻仔叻女,休庭後,大家都精神抖擻咁行番出被告席,都是堅強的

未來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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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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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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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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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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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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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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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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