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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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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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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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9月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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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口頭爭議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若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會作供(作辯方證人一),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並無任何警誡下招認,警方捏造記錄。因此沒有案中案或交替程序。

控方將提供少於5分鐘的片段,辯方申請休庭試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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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問題,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高級督察 韋鑑洸,駐守中區警署,隸屬活動管理組。

控方盤問
早上9:00起當值,到20:00組織巡邏小隊作高調巡邏,防止有刑事毀壞,堵路等行為,及負責清理主要幹道(德輔道中、干諾道中)。當時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發生,非法集結活動有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塗鴉。非法集結由黃昏17:00打後,PW1從直播片段見到有百幾人集結,但他不是在現場。

PW1與同車隊的另外3名警員於20:00巡邏。從車上可見有不同路障於主要幹道,又有不少店舖被破壞、塗鴉及縱火。塗鴉的包括圖案和文字,都是在有中資背景,或俗稱藍店的舖,如美心、吉野家。

當時PW1坐在司機位旁的位置,警車在德輔道中東行,經過恒生總部,在域多利皇后街交界看到被告及另一可疑人士。另一人約5尺7寸就,身穿短袖淺色T恤,深色長褲,戴cap帽,深色背囊。二人向北面行人路面向警車行走,當見到警車後,就立即石轉入域多利皇后街。當時時間為22:11,PW1與被告距離2-3個車位,並愈行愈近。

被告身穿肉色T恤,戴眼鏡,深色長褲,背Gregory印花背囊(P2),深藍長遮(P5)。

PW1認為當時二人形跡可疑,因此駛向干諾道中想截住二人。車上所有警員穿著防暴服裝,戰術背心印有警察二字顯示身分。二人看到警車後立即擰轉面急速奔跑,及後響警號,指示司機跟隨追截到德輔道中東行。警車左轉後到德輔道中砵甸乍街交界,PW1立即開門下車追截,向砵甸乍街南方跑。

PW1一落車就嗌:「警察咪走」,被告無理會,繼續走。另一可疑人向德輔電車路走,而被告距離與PW1最近,所以選擇追截他。跑到砵甸乍街18號,被告突然向左轉身,右手用遮打向我頭部左邊(左耳對上4寸近髮線),PW1聽到頭盔有硬物撞擊聲音,被頭盔側邊un到有少少痹痛。PW1有嘗試伸左手擋,卸力。

之後被告想轉身往山上方向走,PW1撲上去將被告壓在地下,被告嘗試撐起身爬走離開,隨即被我壓在地上,之後其他警員(12777,警長4357,傳令員17179)趕到,糾纏約半分鐘後,警員12777成功把被告鎖上手扣。

PW1留意到警員12777,在被告背囊搜出2罐噴漆(P3, P4),之後向被告作出警誡,沒有宣讀拘捕罪名,純粹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之後查詢噴漆是否屬於被告本人,再詢問噴漆用途。被告回答:噴漆係銅鑼灣示威時,有一不知名人士交俾我,我知道攞住呢d野唔啱。PW1再追問為何攜帶噴漆在中環出現,被告沒有回答。

PW1沒有即時在現場要求到到醫院,返回警署後覺得頭暈,要求值日官安排救護車去瑪麗醫院驗傷。照X光後醫生診斷不需留院,並無大礙,開止痛藥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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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所屬小隊的警車由09:00至22:13沒有作其他拘捕。身上的裝備有槍、胡椒噴霧、手扣、警棍、頭盔、防毒面具。警車上有催淚彈,盾牌。當晚人不算多,路上沒有巴士及車輛行駛,每個街口大約有十人。被告一見到警車,就嘗試走去其他方向,一開始不是跑,只是沿著行人路向北行。

由響警號後,隔了10-20秒就落車,落車時警號繼續響,然後PW1嗌:警察咪走。PW1當時只追捕被告一人,被告一路跑一直手持長傘,逃跑時有kick一kick,但沒有跌倒就繼續跑。當時其他同事抄低在場閉路電視位置。

辯方指警號響比PW1的警告聲量大,PW1同意自聲量比警號細,但當時無戴防毒面具,所以覺得被告聽到我嗌,當時被告一路跑緊。

辯方指PW1當時身上裝備約重40磅,壓在5尺7寸的被告身上,根本不能掙扎。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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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問題未解決,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三 PW3 — 偵緝警員20093林明X,現駐守中區警署第9隊,當時駐守中區警署第8隊。負責檢測證物3,4 兩支噴漆。

控方盤問
在早上11:30分檢測,兩支噴漆皆操作正常。按下紅色蓋的按制噴出紅漆,按下黑色蓋的按制噴出黑漆,沒有測試防水性能。油墨放在室溫下等待30分鐘後,不能用紙巾抹走或擦去痕跡。

辯方盤問
測試噴漆前,PW3沒有用過。

休庭到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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