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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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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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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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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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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7/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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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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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6)🛑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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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2/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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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2/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額外兩段片段,分別來自iCable 及RTHK。其後裁判官與辯方一邊播放片段,一邊就片段作出討論。

辯方表示這些片段今早才能交予控方,因此需要時間與控方決定這些片段有否爭議。裁判官約於10時休庭讓他們作出討論。

約12時再開庭後,控方表示對這些片段並不爭議,新片段被呈為D4 及D5。

今天原本會傳召一名醫管局辯方證人,但經控辯雙方討論後,選擇以呈堂兩份醫療報告代替。該兩份醫療報告分別於2021年11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撰寫,均符合65B條的要求。兩份報告被列作D6 及D7。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自己的權利,並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另外要求辯方製作一張列表,列出片段中的重要時刻,例如疑似PW3 或疑似被告的時刻,讓法庭參考。辯方明白,並表示會在書面結案陳詞前遞交。

由於另一名私家醫生辯方證人需要明日才能作供,今天已沒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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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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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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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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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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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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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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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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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續審 [3/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先呈上手寫的D3-D5片段播放時間及實時列表, 正式版會於6月24日呈交, 辯方並將D7陳醫生的醫生報告中提及的文件列為MFI1。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將私人精神科周醫生於本年5月27日撰寫的報告用65b方式呈堂, 三個部分分別列為D8(1-3), D8(1)為周醫生撰寫10頁的醫療報告, D8(2)為周醫生的CV, D8(3)為一些參考資料。

傳召周醫生

主問
辯方申請出示D8予周醫生。 周醫生曾多於20次作為精神科醫生出庭作供, 供詞都為法庭接納。

D8(3)為DSM-V (2013年英國精神科醫學院出版的國際認可的診斷書籍第5版)
當中提到社交溝通障礙的病徵:
A) 患者會對一般社會上的人的溝通和情感上認知出現困難, 影響與人交往及溝通, 亦可能對明白社交暗示出現困難
B) 社交障礙會影響患者日常與人的溝通與關係, 影響社交能力, 學業或工作表現
C) 患者會在早年發育初期出現徵狀
D) 以上徵狀不是因為其他身體或精神問題引致
患者符合以上4個條件才可以診斷為社交溝通障礙
被告符合以上4項條件。

自閉症譜系障礙:
A) 患者出現社交及溝通的困難, 可能表現冷漠, 被動, 不能領會其他人的表情和行為, 與人溝通和建立關係出現困難, 很多時亦會在身體語言方面出現困難, 例如眼神接觸
B) 患者會在小時有重覆的行為, 有固定的興趣, 固執, 堅持每一樣東西一樣, 堅持己見, 對周圍環境產生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C) 患者的徵狀都是開始於年幼發起時, 但有些徵狀可能要到青少年或成人才發起
D) 以上徵狀影響患者社交及工作表現
E) 以上精神狀況不是因為其他精神病的問題引起
被告被診斷患上自閉症譜系障礙。

以上症狀是先天性與生俱來的, 兩者共通點是社交溝通困難, 自閉症譜系障礙會多了重覆的行為, 固定的興趣, 固執, 以及對周圍環境有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D8(1)第7段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 第8段提及被告的發展背景, 資料由被告的表姐, 姑媽及媽媽提供, 5.2-5.4有提到周醫生通過電話聯絡以上3位人士得出有關資料。 第12及13段提及被告精神狀況的歷史, 第12段的資料是由被告敍述的。 第13段的資料從D7取得。 第15段的資料是由屯門醫院的報告取得。 撰寫報告前周醫生見過被告2次, 第3段提及的會面日期為2022年4月1日及5月10日。

施祖堯請周醫生出去庭外, 提醒控方爭議辯方專家證供是否可以呈堂。 辯方指將此專家的證供呈堂是為了爭議被告的意圖, 控方表示不爭議專家資格, 但認為專家的證供不影響有關意圖的考量。 施祖堯提醒辯方先問問題建立專家的背景與資格。

辯方出示D8(2)周醫生的CV, 顯示她由2010年至2019年於青山醫院擔任法醫精神科副顧問醫生, 包括評估和治療患精神病的犯人和被告。 周醫生1998年由中文大學醫學院畢業, 2003年取得英國皇家醫學院精神科院士, 1999年開始在精神科工作, 工作包括評估和治療住院的精神科病人, 當時已開始對於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作出評估。 2006-2007年周醫生在澳洲墨爾本大學讀了一個full time的犯罪學課程碩士, 幫助她理解精神病患者與犯罪的關係。 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均為精神病的一種。 周醫生由兩次與被告的會面, 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屯門醫院的醫療記錄去診斷和作出評估。

施祖堯認為專家證供與本案有關, 批准呈堂及接納其專家身份。

周醫生的評估記錄在專家報告內第19段。 就本案的相關證供列在19.6及19.7段。

盤問
控方提到報告D8(3)內的DSM-V節錄, 評估自閉症譜系障礙需要符合D8(3)50a-e。 周醫生以DSM-V作為參考,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後作評估。 周醫生就2022年4月1日之前被告是否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評估需要以前的醫療報告作其中一個參考, 周醫生撰寫報告時有看過陳醫生2022年1月19日撰寫的報告。 周醫生報告第4段提到被告2017年已經開始看陳醫生, 案發前最後一次看是2019年11月7日, 當時陳醫生的評估也是參考了DSM-V, 陳醫生診斷被告是沒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周醫生不同意陳醫生的說法。

控方指周醫生在報告中沒有提及為何不同意陳醫生的報告, 並指當時陳醫生的資料是唯一可以看到的。 周醫生表示診斷自閉症譜系障礙不是一時之間可以作出, 而是要視乎患者由小到成長的歷史來作出診斷。 控方質疑周醫生有何基礎作出被告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診斷, 周醫生指參考了被告的陳述及被告家人所講被告由小到成長的情況, 而沒有參考被告就案發時的描述。

第19.7段評估了被告案發時的情況是否受到精神病影響, 參考了第16段被告對周醫生說的案發情況。 陳醫生的結論是被告案發時作出的行為與精神病無關, 控方指陳醫生的結論才是正確, 周醫生不同意。 周醫生同意如果被告說出的事發經過不正確, 第19.7段的結論也會不同。 控方指被告由2017年至2019年11月都是由屯門醫院陳醫生跟進。

辯方請證人出去, 指出控方問的問題關乎事實上的記錄, 並非周醫生的作供範疇。 控方指是在2020年之後的報告才診斷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施祖堯認為可以讓控方建立此點。 周醫生同意2020年才有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覆問
周醫生參考DSM-V, 就被告敍述的徵狀和其家人的觀察對被告作出診斷, 兩次會面中周醫生的觀察與診斷的關係有記錄在報告第8頁17-18段。 前兩份醫生報告都有敍述被告由小到成長的症狀。 第19.7段與案相關的結論是因為被告患自閉症譜系障礙, 而影響他對社交暗示的認知, 所以引致他做出不適當的行為。

周醫生作供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

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播片。 控方不需要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則會在7月4日前準備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18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辯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22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8月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就陳詞作最後補充, 當日將會作出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
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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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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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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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30
2022.07.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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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0/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7個月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黃,黎,洪,劉,陳(15-35)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2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10:30
👥謝,*,曾(15-24) #審訊 [8/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1: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田,顧,洗,鄺,馬,姚,*(14-28)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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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4/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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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1:0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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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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