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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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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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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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馮(18) #1110荃灣
🛑已還押15天🛑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個背囊。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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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對科技知識有濃厚興趣,家人明白他是受朋友及網絡的影響而犯案,他已經得到教訓。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及孝順家人的年青人,家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他能早日重拾學業。

被告在還押期間十分記念從小照顧他的祖父祖母。家人指被告十分尊重他的祖父祖母,他會將近一半在見習時所得的收入給予祖父祖母支持他們日常生活。

📌案情:

辯方指被告當時帶有的工具大多是防護裝備,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當時是有使用相關物品,因此本案的情節不是最嚴重。

📌報告:

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當中更生中心亦是合適選擇。辯方指被告只是勉強通過體能測試,加上身體狀況不是最理想下,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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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控罪1: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案件經過,辯方求情及各報告的內容。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勞教中心可以借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被告人帶來衝擊,提醒他未來不再犯罪,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改善行為,此外完成服刑後的一年監管也可以確保被告人留在正軌之上。因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控罪2:

法庭判處被告罰款$500,從擔保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1/4]

~補回29/6審訊詳情,非即時~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
0946 廣播,現場超過30人旁聽
1003 休庭至1020時,讓辯方檢視涉案證物
1135 ⏺️傳召PW1 女警15210 鍾嘉慧,休庭至1215時,稍後將處理PW1盤問。
1308 午休,休庭至1430繼續。
1435 廣播,現場超過30人旁聽
1614 PW1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押後至30/06/2021 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承認事實
1. 10/11/2019 1442時,警員21930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3
2. D3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6-P12
3.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3 中記錄
4. 10/11/2019 警員17386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4
5. D4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13-P18
6.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4 中記錄
7. 10/11/2019 1444時,警員19395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6
8. D6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24-P29
9.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6 中記錄
10. 10/11/2019 1442時,警員20581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7
11. D7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30-P31,黑口罩戴在面上
12. 所有證物被警方妥當保存,無非法干擾
13. 呈上證物P2 涉案地點的地圖
14. D2-D7 無刑事定罪記錄
此承認事實列作證物P3

控方證物
P1
P2 案發地點地圖
P3 承認事實
P4 經PW1標記的P2
P5 D2案發時戴的黑色口罩
P6(1-3) PW2繪製的草圖
P7 經PW2標記的D1乾淨副本
P8 D3案發時戴的黑藍色毛巾
P9 經PW3標記的D1乾淨副本
P10 D1乾淨版本
P11 D4案發時戴的藍色口罩
(未給予證物編號) PW3繪製的兩張草圖

辯方證物
D1 9張顯示案發現場的實景圖(經PW1標記)
D2 警察運員車(豬籠車)的圖片

據悉D2-D7爭議點均為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各被告無蒙面

⏺️傳召 PW1 女警 15210 鍾嘉慧

控方主問
PW1現職荃灣警區特別職務隊,11/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衝鋒隊第2隊。當天軍裝當值。

1300時, 開始在荃灣一帶執勤,進行防暴工作。
1435時, 從通訊機得知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有70人堵路。
1438時, PW1與隊員乘坐一架「中型16座長巴」警車AM9946,到達上址。同行還有兩架警車,一架「細車」,坐7-8人,還有一架16座「長巴」,全部警員穿着軍裝。(按:即車隊共3架車,依PW1描述直播員估計為一架衝鋒車和兩架俗稱「豬籠車」的警察運員車)PW1指當時天氣清晰,視線不受阻礙。

PW1聲稱在車輛還在行駛時見到一名戴黑色帽、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黑色口罩,揹黑色背包,右手手持藍色遮的女子(後知為D2),伙同70名人士用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堵路。PW1遂伙同隊員上前追截,D2向西樓角道花園逃走,追至近西樓角道燈柱W3679處截停D2,D2此時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口罩、灰色手套,右手手持一藍色遮。

1440時, PW1在大河道近西樓角道花園近燈柱W3679位置向D2宣佈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和警誡。警誡下D2表示「無野講」。
1445時, PW1押解D2返回警車AM9946和看守
1455時, PW1押解D2返回荃灣警署
1505-1510時,PW1向D2講解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2簽署。
1624時, PW1帶D2到荃灣警署報案室會見值日官 警署警長「許sir」,並匯報拘捕過程和所檢取的證物。值日官向D2詢問有否投訴和是否明白拘捕的控罪,D2回答「無」
1639- 1640時,由警長向D2發出搜查通知書,D2簽署。
1835-1858時, D2會見律師
1922時,PW1將D2交回荃灣警署報案室看守

- PW1指自己第一眼見到D2時身處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花園行車路行駛中的警車上,D2身處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兩人相距約二十米。

- 主控此時向PW1展示P2, 並請PW1繪製草圖,展示被告與自己身處位置等,PW1確認當天堵路物品有2個膠水馬和2個黃色膠欄。PW1繪製草圖列為P4。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向主控助理要求一張大啲嘅google map,主控表示「相信佢哋聽到架啦」,裁判官指「無郁動嘅?」一名較老嘅控方助理向一名較年輕的控方助理低頭數語後,較年輕的控方助理離席處理。

- PW1強調無東西阻擋其視線,D2與70人人貼人,但相距有5米,D2連同6-8人由西樓角路地下用左手推紅白色水馬出西樓角路馬路上。

- PW1又強調西樓角度是同一方向雙線行車,警車在靠右的行車線。PW1和其隊員在近西樓角路花園對出下車,她無為意左線有無車,D2向西樓角路花園逃去,此時PW1與D2相距10米,期間視線無阻隔。PW1補充在西樓角路近燈柱W3679截停「身型較肥」的D2。期間在D2右褲袋搜出一個新的黑色口罩。返回警車上才除掉D2的口罩。由第一眼見D2至將其截停大約1分鐘,期間無野阻擋其視線。

- PW1 以自豪的神情用食指在庭上指出D2,D2被認出。

- PW1補充D2被捕時衣著為黑鴨舌帽、黑色長袖褸(袖長至手腕,有頂帽)、黑色鞋、黑口罩、黑長褲、黑背包、灰黑手套,右手持藍色長遮,紮馬尾。主控向PW1展示P1/D2,D2各項特徵均獲PW1確認。D2案發時戴的黑口罩列為P5。

辯方盤問
D2
- PW1指堵路不是非法集結的元素,D2與70人士集結加堵路才是非法集結的元素

- D2辯護律師此時根據PW1繪製的P4提出一重要的盤問方向:被告堵路位置是在西樓角路,不是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

- 指出:PW1指向富華中心只有2條單程行車線為錯誤形容,該路線應為雙程行車,PW1不同意,指自己無為意,但同意警車是逆行車線進入西樓角路。PW1補充現場行車線應有4條,「一邊向前,一邊向後」,PW1不同意口供與今早不同。辯方指警車逆線方向共有3條行車線,對面有2條行車線,PW1指自己無為意。對於70人衣著亦無為意,70人在警員下車後才散去,水馬和膠馬在道路上,至於堵路物之後是否仍在亦無留意,因為已押D2上警車。

- PW1不同意D2向PW1方向行,因為要爬上石壆才可到西樓角路花園,PW1指有其他黑衫人士跑向西樓角路花園,但上車後才知有其他黑衫人被捕,在西樓角路花園內亦有人被捕。

- 辯方此時向PW1展示證物D1,PW1指落車時觀察目標人士兩秒,司機不會遮擋視線,不會睇錯D2,因D2右手手持藍色長遮,左手推水馬。PW1指警車有響號,但70人士續停留。對於PW1在書面口供無提及D2髮型和身型,PW1不同意。對於D2逃走路線只是由西樓角路至西樓角路花園,PW1指自己和D2均無去其他位置,追D2時知道其他隊員有往西樓角路花園追。

指出:
1. PW1無在書面口供寫D2左手持遮,PW1指自己有寫D2持遮,只是無寫左手還是右手
2. PW1書面口供無寫除D2的口罩和手套,PW1不同意
3. PW1書面口供無寫證物「長遮、右褲袋搜出的新黑色口罩」由PW1保管,PW1指自己以「現場證物」代表
4. 1608-1610時 PW1為D2搜身,無任何「可疑物品」(PW1指即是與本案相關證物或傷害D2或自己的物品)但D2當時身上有一個火機,PW1指火機為危險品非可疑物品亦不同意D2身上有火機,檢取證物中無印象有否火機,因為與本案無關因此無檢取。

- PW1指警車AM9946車窗擋風玻璃無鐵絲網,水馬位置不一,不肯定擺邊個位,只能說出2個水馬,2個膠欄佔據3條行車線。對於堵路位置,PW1在庭上口供和證物標記均顯示在西樓角路,但書面口供卻多次說堵路位置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交界」,PW1同意兩個位置為不同位置,但指兩者皆準確,無寫得唔清楚。

指出:
1. AM9946非第一架到場的警車,PW1不清楚
2. AM9946前方有另一警車,PW1指無為意前面
3. AM9946前方有衝鋒車AM8626,PW1無可能見到西樓角路情況,PW1指無為意
4. PW1同意今早才第一次提及堵路位置在西樓角路,之前一直都是指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
5. PW1根本不是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下車,而是在西樓角路下車,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山或PW1標記位置在全日根本無堵路,PW1不同意
6. D2只是站在西樓角路花園近W3679
7. PW1只是以非法集結拘捕D2,無用蒙面法罪名,D2即時說自己只是在食煙
8. D2上身穿橙色T恤、無戴口罩、手套、手無持遮,PW1全不同意
9. PW1同意在書面口供無提及D2堵路行為(如何推水馬)但有寫水馬膠欄
10. D2落警車時PW1在警車上拿了一把遮就說是她的,D2否認,PW1說「一定係你嘅」,PW1不同意
11. 在警署,D2說凍才在背包拿出黑外套穿在身上,PW1或警署警員對她說「你都流哂汗,唔需要着外套」,而未用的口罩和手套都是在背包搜出的,PW1全不同意。

D3-D7辯方盤問,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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