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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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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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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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中大

A1:劉(21)
A2:符(21)
A3:高(21)
A4:陳(18)
A5:許(20)

控罪:
(1)A1-5:暴動
(2)-(6)A1-5:違反《禁蒙面法》
(7)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2)-(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以口罩、面罩、圍巾等物品蒙面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鎚頭
(8)A5被控於同日地藏有一支士巴拿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部份已申請或正申請法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1中大

A1:劉(21)
A2:符(21)
A3:高(21)
A4:陳(18)
A5:許(20)

控罪:
(1) A1-5:暴動
(2)-(6) A1-5:違反《禁蒙面法》
(7) 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 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2)-(6)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以口罩、面罩、圍巾等物品蒙面
(7)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鎚頭
(8) A5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士巴拿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於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維持擔保。

申請修改擔保條件
🟢被告可減少報到次數
🟢A5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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