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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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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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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23195 劉暉浩(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警員指他在20:40時到達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他看見附近行人路及馬路有磚頭、垃圾桶、雜物、垃圾及鐵欄等雜物。此外也有部份身穿黑衣,帶口罩蒙面的人走過。但他看不到有人聚集及聽不到有人高叫。

D3律師問及警員是否知道在20:50時A3小隊曾發射催淚彈。警員指不清楚,而他在口供紙上就此有紀錄只是因事後有人告訴他所以得知,他當時並沒有留意有沒有催淚煙。

追捕D3的過程:
警員在20:56時與隊員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下車進行掃蕩。在追捕期間看到D3向他方向跑,加上看見他有戴藍色外科口罩,因此他上前控制D3。但警員不知道D3先前曾做了甚麼事。

警員指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離開過D3,視野中也沒有障礙物阻擋。他也同意現場有很多身穿不同類型衣服的人逃跑。

制服D3及對他搜身的過程:
在二人跌倒後,警員為免D3逃去,故向同事取一條膠手帶,並綁着D3雙手,之後警員扶他起來進行查問及搜身,整個過程中D3沒有激烈反抗。由於警員曾拉開D3口罩讓他呼吸,因此他曾看過D3外表。

警員在搜身期間發現D3的杏色斜揹袋內有一個裝有7CM𠝹刀(P11)的文具袋(P10)。

👩‍⚖️劉淑嫻裁判官後來發現承認事實內的證物P10應是文具袋,並要求控方修改。

D3律師指出當時文具袋還有三支原子筆,兩支螢光筆及一支鉛筆。警員對此沒有印象,但同意有筆在文具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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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19322 周炎行(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在20:12時,警員看到有30-40名身穿黑衫黑褲利用雜物、花盤及垃圾堆車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使交通阻塞。但他同意不知道當時荃新天地內的情況。

在20:50時,警員看到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及行人路聚集,當中大部分是身穿黑衣黑褲,也有部分人帶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再次用垃圾堆車及磚頭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

因此,警員奉命到上址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但示威者沒有離去並繼續聚集,因此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但警員對發射了多少顆催淚彈沒有印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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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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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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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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