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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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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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

控罪4: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偵緝高級督察13086。

控罪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長9108。

控罪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新界粉嶺站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控罪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九龍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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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12及同意控罪1和2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37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至7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及控方片段內容:

控方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黃恩寧檢控官在庭上宣讀。控方亦邀請法庭觀看由立場新聞及便裝警員拍攝的事發片段。

背景:

簡單而言,2020年1月26日是「魚蛋革命」的四周年,有人在網上號召市民到旺角聚集紀念。在案發當天,有不少人到達旺角參與紀念活動,當時現場也有流動攤檔運作。

非法集結出現:

在晚上約22:00時開始,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朗豪坊與亞皆老街的馬路交界附近集結,進行堵路使交通阻塞。期間示威者與警方對峙。

直到當天23:00時,約有20名示威者在砵蘭街一帶聚集,當中示威者有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

當時戴着V煞面具的被告在傘陣內使用揚聲器向警方防線大叫「死黑警走啦!」,令示威者情緒高漲,他亦手持強光電筒照射警方的防線。

警方見狀決定高舉藍旗,亦警告示威者需離開現場,但示威者沒有理會。

暴動出現:

當時被告在現場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引起示威者的附和。現場也有人向警方照射強光,此外有車輛被人鏈阻塞而需要向倒後離開。

當時被告亦指示示威者拿現場的椰子丟向警員,他當時說「一齊用椰子掟鳩班死黑警!」,其後有示威者走向紙皮箱拿椰子丟向警員。

以下是當時示威者在現場大叫的部分內容: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
「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當差正仆街!」
「扯唔起啊支旗!」
「知唔知你係港共嘅condom㗎!」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襲警及拒捕:

當警員向被告表露身份及宣布拘捕時,被告揮動雙手,擺動身體及不停踼腿,使涉案警員分別有擦傷,瘀痛或臂痛。當時被告戴着的V煞面具及手套則在此期間跌在地上。

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後來向警員表示他當時是看到網上直播後得悉旺角需要支援後決定前往旺角,他承認當時他乘搭港鐵前往旺角時並沒有繳付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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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的法律代表是藍凱欣大律師。辯方指出被告來自平凡家庭,背景也十分平凡,但有家人的支持。即使他過往有案底,但這是他年少犯案,他在此後也已沒有再犯案。而被告近期也獲得了一個獎項。

辯方指出被告已及早認罪及提早撤銷保釋,他當時被捕後也與警方合作。

辯方同意被告當時是帶領者,但希望法庭能考慮到當時被告對示威者的指示是臨場決定;此外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他當時也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規模上,現場也只是有20至30名示威者參與。

辯方指出對比較嚴重的暴動案例,本案沒有涉及汽油彈的情節。而且當時示威者與警方相隔亞皆老街,因此示威者當時對警方的威脅較低,此外當時示威者堵路的位置對交通的影響有限。

辯方指出本案雖然有魚蛋革命的背景,但本案的情節較當時輕。

最後,本案的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歷時較短,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將暴動及非法集結的刑罰同期執行。

辯方指出其他內容則會採納書面陳詞,姚勳智法官表示已經有機會細閲當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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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現在已經感到後悔,他指出當時犯案是因為以為違法可以達義,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他的家人則指被告是孝順顧家的孩子。

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是擔任領導者的角色,令示威者的情緒高漲,後果隨時不可收拾。法庭認為控罪1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年6個月。

法庭指被告在身處暴動時亦是擔任領導者的角色,令示威者的情緒高漲。他亦曾向警員照射強光及指示示威者行動。至於規模及時長,法庭認為本案暴動的規模不小但歷時不算長。法庭認為此控罪可處以監禁5年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求情等因素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案件情節後下令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總刑罰為監禁3,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08&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新案件

陳 (29)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控方指今日無需答辯,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向控方申請索取文件,給予法律建議,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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