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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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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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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莫(16)承認控罪2和3;陳(17)承認控罪3及同意案情。基於認罪協議,莫(16)面對的控罪1會被傳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簡要:

註:由於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本文和日後的審訊內容,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此外,A4在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入勞教中心;A1和A2亦在早前在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六位被告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酒店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在2020年2月4日約23:13時,兩名休班警長59027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涉案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亦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該照片能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兩名休班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期後,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故兩名休班警長見狀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經搜查後,他們發現A1身上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和一張由「錦威」在2020年2月3日發出的收據等;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酒店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則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酒店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酒店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在約01:55時,警方在酒店客房內拘捕A4和A5,當時該酒店客房內充滿汽油味,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而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他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酒店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

在當時,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1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A4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1隻抗高溫手套、和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此外,酒店客房內的人定可以看見客房內的人的行動,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亦發現酒店房間內大部分物品都有易燃物質。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A1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酒店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儲存在酒店客房內的涉案材料、及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此外,A1的手機被發現有搜尋燃燒裝置或汽油彈的紀錄;A2的手機則有搜尋附近警署及五金舖的紀錄。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酒店職員和技工曾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前往酒店房間維修,期間發現該酒店房間內充滿濃烈的天拿水味。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酒店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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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在2022月7月15日處理這兩位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的判刑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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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日後的審訊內容,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

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避席申請:

辯方在開審前提出法官避席申請。法庭認為辯方的申請沒有理據,並予以撤銷,簡單理由如下(詳細理由會在最後的裁決理由寫出):(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註:在0728上環案中,辯方曾向時任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提出避席申請,指法官有表面偏頗,但最後被駁回。箇中內容有可值得參考之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

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大同小異,主要不同是A3曾在警誡下表示她曾跟A2去縱火現場,但她沒有投擲(口頭上是用”放”一詞)汽油彈;此外,酒店客房內的汽油彈和武器都不是由她購買或製造。

其他被告的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83

A3的同意案情主要都是和開案陳詞(包括警方在縱火現場、五金店和酒店客房的搜證、案情、拘捕A3、和A3被捕時身上的物品、專家化驗和檢驗結果等);酒店、便利店和五金店閉路電視的內容;蔡永傑醫生*為被告撰寫的精神科報告(控方指會用以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A3沒有案底;本案證物的證物鏈沒有問題等相關。

*蔡醫生曾在0813機場和0901東涌兩案擔任控方證人,而且其專家證供都獲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和郭啟安接納。

第一天審訊:

在開審前,法庭先觀看被告被捕時身穿的外套、帽、貼身運動褲、鞋和外套。控方另表示辯方不會爭議大部分證物。

今日已完成PW1,即警長59024的作供,而PW2,即警長33347的作供則未完成。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有關。明天10:00續審。

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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