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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
判詞

*黃官先簡單總結案情,詳情請看審訊(第一日第二日),恕不一一列舉~

本席對p1的閉路電視片段重點觀察,緝錄如下:
1. 警方的貨車開始停泊在馬路邊;
2. 有1男1女把雜物放在馬路上;
3. 有大批黑衣人出現在不同位置;
4. 被告在安祥路和安民坊交界走出來;
5. 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改變,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將木卡板放在馬路上;
6. 被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手部垂下;
7. pw1、pw2上前追截被告;
8. 警員成功制伏被告並作出拘捕。
(*抱歉,未能抄下時間~)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指出pw1、pw2的口供不可信,在16:20:42~16:20:47的片段中見到被告的左手有提起過。其後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所改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其手部明顯有動作,只是片段沒有拍攝到,不代表他沒有做,所以吻合了pw1的說法(即被告用手指揮其他人堵路)。在一兩秒的時間內,被告的手勢有所改變,pw1看不清楚也正常。

對於pw2的口供,辯方表示當時警方的客貨車前有其他車輛阻礙其視線。本席認為停泊的位置在幾個街口外,不會影響pw1透過車窗的觀察。

本席認為手的姿勢比較重要,被告是否站高了並不重要,所以pw2沒有寫在記事冊上也正常,不會影響其口供的可信性。

畫面中見到被告由行人路踏入至馬路,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的動作。而控方證人見到的畫面就是被告未踏入馬路時的情況所以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因此不影響pw2的口供。

參考了控辯雙方的理據,各片段的內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已經清楚講出了事發經過,並沒有任何誇大的成分,相信已盡力還原真相,故裁定兩位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

基於控方的口供,本席肯定以下幾點:
一. 被告站在路邊上,有作出指向人群的動作;
二. 很快地,有1男1女出現在馬路上;
三. 女子把木卡板放在馬路上時,被告的確指向她的方向;
四. 片段中見到1男1女在馬路中搬雜物,有另一名男子出現並作出指揮的動作;
五. 片段中見到被告進入馬路;
六. 那一名指揮的男子走向馬路邊和附近人士交談。

根據以上幾點,肯定被告當時有和其他人士一起參與堵路的行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被告的行為造成馬路上的阻礙。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案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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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38歲,是一名地盤項目經理,和太太兒子居住。被告顧家、孝順,會常常探望生病的母親。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被告過去一年已飽受壓力,當時只是一時衝動,已有深深的反省,承諾不會再犯;妻子和上司表示被告顧家、孝順,對工作充滿熱誠。

辯方明白到上訴庭的原則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希望法庭能考慮其陳詞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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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P1手指、P6木膠欄充公;P2光碟則留在法庭存檔。

法庭明言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只是視乎刑期的長短,故押後兩星期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陳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
#阻街

陳(38)🛑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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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日第二日)、裁決


辯方表示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報告提及到媽媽、姐姐,妻子對事件的態度,十分擔心被告。妻子表示擔心被告,丈夫一直在自己困難時也是照顧自己,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家庭十分需要被告。

報告提及,被告十分後悔自己行為,有悔意。被告有穩定的工作及家庭強大的支持,多年來奉公守法,重犯機會低,是次第一次和家人分開,有阻嚇性,希望法庭能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庭表示見到被告真誠悔意,原本判處短期監禁決定用社會服務令,押後3星期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

押後至3月1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被告獲保釋外出候判,條件以還押前保釋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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