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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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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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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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新案件 ⭐️
#提堂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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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自己親自處理,要求申請押後答辯查閲控方文件,同時指律政司花了差不多6個月時間,但不知道自己該押後多久,裁判官指控方已完成搜證及分析,被告押後2個月應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事發為今年6月4日晚上,位置為維園4號閘口對出(即中央圖書館對面出口),被告在警察截查後被捕,現正徵求相關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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