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以公眾利益之名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上月底審前覆核,控方向法庭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即不向辯方披露部分證據或資料,以免損害公眾利益,那些資料包括支聯會是哪一個國家的代理人和相關證據等等。PII申請仍有待4月處理,有可能會以閉門形式進行,只有法官和控方一對一的聆訊。在坐不滿的記者席上,仍然有我們幾個零星記者被震撼了,滿腦疑問:被告在不知道控罪詳情下怎樣蒐證?怎樣抗辯?如何達至公平審訊?

散庭後我一直思考PII對審訊的影響,這不僅是鄒幸彤或支聯會案,更關乎公平審訊是否得以實踐。翻查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第12.5段解釋了「公眾利益豁免權」,指如果披露一些材料(例如線人臥底的身分或一些保密資料),有可能損害政府運作和調查,或一般公眾的利益,均可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守則指:「一方面要對被告公平,另一方面要保障公眾利益,兩者之間便須求取平衡。有時候,應請求法庭就這些爭議作出裁決。」

不過,假設申請PII的資料是案情的重要元素,打個比喻,像告你串謀但因公眾利益不能披露你跟誰串謀?或告你打劫但不能披露打劫誰?被告應如何蒐證和抗辯?相關資料又是否不容辯證下獲法庭接納?法庭又應如何按《檢控守則》平衡「對被告公平」及「公眾利益」?

這些問題竟可在一宗鑽石劫案中找到線索。3名被告受審後被裁定搶劫罪罪成後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麥偉德以及薛偉成,在2020年4月頒布判辭,指批准PII的理據並不充分,法官需要看過Mr. X的準確及完整口供,才能決定不披露資料會否對被告的審訊不公,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發還重審。最終3名被告於重審中只涉「處理贓物罪」被定罪。

3位法官的判辭清楚指出維護公平審訊的重要,第93段:「 PII 申請要能符合控方披露資料的責任以及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第94段更訂明處理PII申請要考慮的3條問題,寫明如果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控方要考慮在不損害重大的公眾利益下披露資料,否則只有撤銷控罪。

判辭寫得正義凜然,鏗鏘有力,望現實皆為如此。國安法的案件是否也有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我認為當然有喇!一定係,無除非唔係!也先戴頭盔,作為一個業餘的法庭記者,我只是濫竽充數。可悲是香港愈來愈少法庭報道,亦愈來愈少受訪的律師。不過,總有有心人,這篇報道便承蒙很多記者和大律師賜教。大家都不想因「公眾利益」而損害了公眾利益。//

📌 全文:《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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