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案】李宇軒群組中稱馬格尼茨基法最有力 裴倫德則指立法過程緩慢、證據門檻高

【獨立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27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53日審訊。「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李稱在「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成立之後,他與另一名被告陳梓華曾討論應否繼續留在 IPAC 幫忙,因李可以透過 IPAC 接觸不同外國政客,有利於建立人際網絡作游說工作;李亦考慮過會否任職美國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後來李決定留在香港協助「重光團隊(SWHK)」的工作。庭上展示李宇軒、IPAC 創辦人兼執行總監裴倫德(Luke de Pulford)及其他 SWHK 成員的 Telegram 群組,當中討論到如何回應北京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李曾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Magnitsky Act),即個人層面的制裁或經濟制裁某國家,似乎是最有力的措施。惟裴倫德則指馬格尼茨基法立法過程緩慢、證據門檻高,以及在歐盟成員國等地區不能達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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