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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