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