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謝(16)
*為本案D1,本案D2已於9月自簽守行為獲撤銷控罪。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1)-(3)‼️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法庭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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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案發時被告剛過16歲,十分照顧妹妹。律師呈上4份求情信及其他信件:第一份由被告以英文寫成,律師指,被告「迫自己學好英文,寫呢封信」,以表示對裁判官的尊敬。信中,被告交代自己對運動、音樂有興趣,空餘時間愛跑步、彈結他 。雖然自己成長過程困難,但仍愛家人,希望成為妹妹典範。案發時,環境令他有壓力、認為以自己的年紀,「要表達意見」。反思過後,他覺得自己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也後悔對人產生痛苦和傷害。他承諾,以後用合法和平的手法表達意見;希望進修酒店及餐飲管理課程貢獻社會,爬上社會階梯、改善家庭生活狀況。

第二封信出自被告19-20年度班主任。其讚賞被告為人正直、有服務精神;受社會運動影響,情緒波動,但總體品格良好,尊師重道。被告校長在同信中寫道被告愛惜妹妹,認為被告雖然內斂,然關心同學、樂於助人,案發後堅持回校考試,亦低調安靜,刻意不提及本案,乃自省和不希望麻煩別人的表現。

第三封信由駐校社工撰寫,指被告表現合作,與同學相處融洽,與教師關係良好。他曾參加老人院義工活動,在案發後積極反思、參與課堂活動甚至補習。社工直言被告善良,希望他能以此為鑑,得到機會改善自己,貢獻社會。

第四封信由被告做義工時認識的朋友撰寫,表示被告上進、對成績急起直追;關心社會,願意無私付出。其餘信件,則為被告2位朋友所寫,內容大意為被告正面、有禮貌。

辯方律師呈上律政司司長訴SWS(CAAR 1/2020)案,指出在案中:針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罪,上訴庭認為若在兒童庭判感化令,則判罰過輕,最後改判勞教中心。

案例中第一控罪為縱火,答辯人保釋期間干犯其他案件,比本案嚴重。律師引判決書57-58段,指出即使案情嚴重,唯有拘留式刑罰具足夠阻嚇性,亦不至於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又望法庭考慮,因社會氣氛持續至11月,才令僅僅踏入16歲1個月的被告干犯罪行。「只差1個月,兒童庭的考慮因素,就可適用於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勿判即時監禁,先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若嫌不夠,則冀只考慮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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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官表示,為免出現「法庭無法預計」的狀況,會索取全部報告(即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押後至10月2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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