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宣判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引用林希維裁判官裁決案件,指出該案被告管有4把摺刀,需判決為監禁9個月作為例子。並且指出判入更生中心的目的,而引用被告之背景,應為更生中心並不能夠教導被告任何事情,作為判入更生中心並非最合適之選項的陳詞。

結案陳詞:
兩項控罪皆無判刑指引,控罪一中管有的卡片刀及摺刀 均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控罪二中管有爆破玻璃筆及五指關節手套 具有攻擊能力,且可以損毀財物。
而且事發當時附近有人聚集,叫囂及堵路,被告身上管有這些具殺傷力的物品,案情嚴重。
由於勞教所以及教導所已非合適的選項,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但經考慮被告背景以及年紀後 選擇以監禁式刑期作為判刑。

被告被處判監式刑期
控罪一:9個月
控罪二:9個月
同期執行 合共9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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