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5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及D2使用一塊布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D6律師補充說明,其他辯方提出的押後是不尋常地長,據悉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並建議另設一天提堂作分拆處理。

答辯意向:
(1)D1-5不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3不認罪
(5)D2不認罪
(6)D6不認罪
(7)-(11)D1-5不認罪

D1-5部份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而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已簽妥好的聯合問卷。
D6部份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會處理分拆案件。期間維持保釋。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