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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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唯香官指案發時間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為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始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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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20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建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感到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鄙」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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