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並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案件其後押後至今以待與控方商討。


控方準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法庭指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在排期前先就此作出聆訊;另一種是在排期後、開審前就此作出聆訊。

辯方指希望在答辯前先作出聆訊,因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意向。辯方指控方違反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承諾,因而作出有關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永久擱置聆訊」申請的聆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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