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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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控罪2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外,控告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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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前,陳官表示先為第一控罪,修訂文件上的字眼,即在英文版本上加回her safety,控辯雙方沒有爭議。

辯方表示觀察到兩條控罪上英文與中文版本的字眼不同,希望修訂字眼。即第一控罪,寫明在星泰真味內發生;第二控罪,寫明在星泰真味外發生。
(*陳官表示不知是自己每次碰巧遇上還是控方的問題,每次關於控罪的文件都錯漏百出,希望控方能和律政司反映認真處理控罪字眼,以節省時間,直播員表示深有同感呢~)

控方表示會播放一些閉路電視和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並以承認事實呈上,辯方沒有爭議。控方將會傳召2位證人,辯方可能會傳召1位證人。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2. 偵輯警員17171拘捕被告,當時以「行為不檢」一罪拘捕被告。
3. 警員20359的醫療報告,呈上作證物p1。
4. 在大埔警署為被告拍攝了4張照片,包括其衣著,呈上作證物p2。

以上為承認事實,即證物p3。


控方呈上醫療報告p1 和照片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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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第一證人~

⚪️控方主問。
警員20359,賴浩維(音),駐守新界北區快速應變部隊,以下簡稱pw1。

案發當天,pw1的當值時間為11:00-20:36。當時pw1在大埔太和路巡視,後來收到指示大埔超級城的星泰真味,有人搗亂和滋擾食客。於是pw1和3,40個軍裝警員前往幫忙。兩點去到星泰真味門口卻見不到任何搗亂的人士。隨後小隊指揮官要求他們封鎖商場(近安泰路)的出入口,不讓任何人進入,以免阻擾警員的調查工作。

pw1表示當時的封鎖是指駐守在商場外,一共有3對玻璃門,自己駐守在接近元氣壽司外的玻璃門,即是星泰真味的對面。因為當時附近還有其他人士起哄,甚至指罵警員,為了令場面回復安全,pw1與其他警員打算進入商場幫忙。pw1嘗試由中間的玻璃門進入商場但不順利,因為有十多人站在玻璃門前(商場內),所以導致警員不能進入。(*陳官質疑警員沒有嘗試推門入去嗎?pw1回答因為覺得入不到去所以沒有…)

pw1準備推開玻璃門時,一名深色長袖衫,戴黑色眼鏡的人士出現眼前,就是被告。被告當時在玻璃門內,將門由內向外推向警員。pw1表示當時有另一位警員在前面推門,自己亦觸碰到門。
(*陳官質問為何前面有人推門,pw1還觸碰到門?pw1表示同事在自己左前方,自己不是碰到整個門,而是門的中間位置。陳官不明白,要求pw1畫圖,呈上作證物p4。陳官仍然看不明,要求pw1改變畫風,呈上第二張圖作證物p5。pw1在圖中畫了自己和同事並排,但作供時卻說同事是在自己的左前方位置,法庭對此質疑,pw1即補充自己的確站在右後方並解釋是自己畫得不清晰。)

雙方在推門之間糾纏了幾秒。幾秒後,pw1警告被告,警察要進來不要阻擾他們工作,但被告沒有理會,也沒有退後,仍然頂實那道門。之後pw1從中間的玻璃門進入商場,被告便在其面前,距離左1玻璃門位置大概70-80厘米左右。見到被告時,被告衝向自己,向自己的心口位置推撞,但不記得有否接觸到自己,隨即被告向元氣壽司方向離開,pw1和其他同事立即上前制伏被告。

庭上播放元氣壽司的閉路電視片段,即證物p5,約三分鐘。片段中出現了一群防暴警員推開玻璃門進入商場,控方呈上一張截圖p6,顯示右方的藍色衫人士,pw1表示就是推門的人士,即被告。畫面見到警員衝向被告身邊制伏他,控方再呈上另外一幅截圖,顯示被告當時坐在地下。

控方主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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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由2015年加入警隊,2019年2月開始擔任防暴的工作,其後駐守機動部隊。案發當日,收到指示有人搗亂餐廳,滋擾食客所以前往大埔超級城,但到達時卻見不到任何人搗亂。辯方詢問,在玻璃門外,指揮官有否指示警員作出驅散的行動?pw1表示沒有。

當時pw1見到有5,6個軍裝同事在商場內調查及維持當時的情況(*陳官問如何維持?維持甚麼?pw1回答維持安全因為較早前有人在內搗亂所以需要調查,而當時仍有一些人在商場遊走,所以軍裝同事要確保沒有人在做違法事情。)

辯方詢問pw1,當時有否見到其他警員執行職務時遇上困難?pw1表示不清楚,當時見到商場內只有幾名軍裝同事,其他人就有好多人,所以在這個情況下,自己要確保其他同事的安全,所以打算進入商場支援。pw1認為他們首要職責就是保護同事,所以沒有和其他人商討過是否需要支援,認為大家都應該共同意識到有這個危險和風險。

pw1位於第一、二對玻璃門中間,當時左前方有另外一個警員,那名警員推開了右邊的門,但自己沒有留意左邊的門有沒有推開。因為被告站在玻璃門的右邊,所以自己只留意了右邊的玻璃門。辯方質疑pw1,為何不直接在距離比較近,即左邊的玻璃門進入商場,反而選擇繞遠些去另外一道玻璃門,pw1表示不是,自己只是發現右邊的玻璃門可以進入,所以沒有理會甚至選擇一條不清楚是否可行的門進入。(*直播員一頭霧水?同樣都是玻璃門為何一道可行一道不可行?)

辯方質問pw1執行職務時,不會留意身邊的情況嗎?pw1表示會留意,但當時他們在星泰真味外面,見不到有人搗亂所以指揮官指示他們封鎖商場(玻璃門)的出入口,而自己因為直接步行過去,所以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從商場離開。(*陳官詢問兩者的邏輯在哪?pw1解釋當時見不到有人搗亂,所以與其他警員穿過商場,回到接近安泰路的玻璃門外駐守。而pw1走時,其他同事在玻璃門附近,遮擋了自己視線,所以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從商場離開。)

pw1和左前方的同事先後推開了玻璃門嘗試進入商場,但因為被告推實了玻璃門所以無法進入。辯方質問pw1有否留意其左前方同事嘗試進入商場時用手推門?pw1表示沒有留意。辯方指出,其同事沒有進入商場的原因是當時再左手方向有一位高級警員阻止他進入,pw1不同意,也不清楚當時裡面還有另外2名市民。pw1表示進入商場後,見到有警員向被告舉起了胡椒噴霧,但看不到被告的即時反應。辯方質問pw1,當時的注意力不是在被告身上嗎?pw1表示是,但當時看不到被告是否被噴。pw1同意當警員走進被告時,被告有向後退。

辯方指出其實左前方同事推門時,因為推得很用力,所以門的位置有很大的空間進入商場。當時的指令只是叫他們駐守於此,並沒有叫他們驅散群眾,之所以用力推門的原因是再之前有市民從玻璃門離開,阻擋了警員的封鎖線所以警員大力推門意圖恐嚇市民。其實在星泰真味附近的警員根本不需要pw1他們的支援,那些警員只是打算通過玻璃門走出馬路的方向並沒有任何行動,pw1對以上全部不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其實根本沒有發生被告推他的事情,pw1不同意,並解釋因為被告衝向自己,當時感覺到心口位置被人碰了一下,未有望清楚被告的動作時他已經轉身向元氣壽司方向離開,所以覺得是被告推向自己。辯方指出,pw1的口供不盡不實 ,被告根本沒有推向他,pw1不同意。辯方表示當時警員衝向被告制伏他,為了控告被告所以作假口供,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十幾個警員用盾牌將被告推來推去,但沒有一個人打算拘捕被告,pw1不同意。當被告向著元氣壽司離開時,pw1就與其他同事一同制伏被告。其後,pw1和另一名警員說,被告推向自己的心口位置。辯方詢問所以當時沒有打算用阻差辦公拘捕被告?pw1解釋因為當時被告有阻擾警員進入商場,當自己成功進入商場時,被告就有一個襲擊自己的動作。在整個過程入面,自己判斷被告已經犯了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陳官疑惑pw1答非所問~pw1解釋當時環境比較混亂,不是一個安全,合適的地方所以沒有詳細形容給同事知道。)

辯方讀出pw1在2019年12月26日8點50分寫下的口供:「隨後於同日1429時將ap交給反黑警員17371處理。」辯方律師指出口供中沒有寫明甚麼控罪,pw1只是希望去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即是大埔警署,再仔細形容當時的情況。pw1表示制伏被告後發現自己心口位置和左手疼痛,而右腳膝蓋亦破損了,所以前往大埔那打素醫院治療。

辯方播放片段p7,見到畫面正上方是星泰真味,有防暴警員從右邊走向左邊,pw1表示無法辨認片段中的自己,但自己的步向路線是這樣。辯方指出畫面中沒有見到被告衝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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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呈上的片段將會用承認事實處理,明天開庭前處理。

押後至10月15日10點繼續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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