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續審
[2/2]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Part1 Part2
——————————————————⚫️辯方結案陳詞
遊蕩罪
,第一點是遊蕩,第二點是是否構成別人擔心安全。即是不論站還是坐在那都有機會引起別人的擔心,但時間上來說,短暫不算是遊蕩,長時間的遊蕩才會導致別人擔心。

辯方列出幾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高嘉樂法官,2003年發生。與本案一樣,都是涉及遊蕩罪。
案件地點發生在中環站的列車內,證人與一名短裙女士一起乘搭地鐵,被告上車時站在女士後面,企圖用電話拍攝其裙底,證人要求被告交出電話但被告拒絕。於是他們決定在銅鑼灣站下車,再尋找車長處理。
遊蕩罪的元素,正如第一點所講,根據本身的行為而決定當事人是否有作出遊蕩的行為。而律政司當時請法庭考慮整個環境因素,達至一個合理的疑點懷疑被告是否在車站裡遊蕩。然而,法庭表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論,所以有利於上訴人的推論。推論是指被告當時搭乘地鐵是否有目的,還只是純粹站還在那裡沒有任何目的。
辯方律師想指出,時間的短暫並不能構成遊蕩的行為。(*陳官質疑兩單案情完全不相同無法參考,辯方解釋乘搭三個站的時間多過本案逗留在星泰真味的時間,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逗留在星泰真味少過2分鐘,參考截圖p6 (2-3),即只有1分40秒,因此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論。)

本案,亦沒有一個合法推論被告是與其他人一起進入星泰真味遊蕩,反而有其他合理推論就是有人進入餐廳看餐牌。pw3作供時也確認了 從遠門進入店裡的那群人並沒有搗亂,自己也有和櫃員機後面的人交談,即是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的人們只是打算消費,是合理的目的。正如上述案件一樣,搭地鐵也可以是合理目的。
此外,在蘋果日報的片段p8,可以看見一個類似被告的深綠色衣服人士,從左向右步行向收銀處。那一桌客人不一定只有被告。(*陳官質疑這部分的論點,為何要考慮這部分的證據?即是pw3和收銀處的人聊天?辯方表示想指出,有一堆人進入星泰真味,有些人只是打算消費。而被告可能坐在收銀前的那一桌,並有和pw3談天。)

案例二,李睿(聽不清sorry~)
案情與本案不同,又是發生在地鐵的偷拍裙底案件。在當時的裁決中,裁判官表示證據不足以構成遊蕩的行為,因為在扶手電梯上只有10秒的時間。辯方律師想指出時間的長短不能構成遊蕩的行為。

案例三,吳俊諺(音),與本案更相似,發生在1985年,高等法院的原訟案例,因為當年沒有人權法生效,故採納了一個英國的法例。
案件都是在店鋪內搗亂的,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此案的7個上訴人,2名受害人和其他人,是否有證據顯示別人感到擔憂。當時一個團體進入店內,有人購物,有人坐在冰箱上,有人在滋擾客人,亦有人把蜻蜓放在微波爐,導致客人離開。老闆嘗試勸被告們離開但不成功,其後報警。老闆當時感到害怕,店鋪助理也害怕得躲在士多店內。

而本案所謂的搗亂,只是在一張桌子上發生,其他不關事的人士並沒有加入搗亂。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的人只是在看餐牌,可見他們不是一個團體。當時星泰真味仍然在營業,從蘋果日報的片段見到,店鋪內還有客人沒有離開。而店主還能冷靜接受訪問,(*陳官質疑,pw3冷靜受訪是事後的冷靜,當時兩群人都離開了,辯方會否扭曲了意思。辯方解釋,pw3冷靜受訪與發生搗亂的時間很接近)
因此,本案證據不足以顯示被告和其他人士有共同目的,甚至一同作伴。

(*當時的裁判官依賴一單1985年英國的裁決案例,英文環節未能一一盡錄,大概就是表達當時裁判官參考英國的條例不合理,不應該用同一個定義去考慮被告有否構成遊蕩,令人擔心。就算一大群人一起進入同一處,有部分人作出搗亂的行為,但其他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都不應該判其有罪。)

最後,關於事實的環境證據。
的確在蘋果日報的片段中看到有人搗亂那張桌子,但也看見有部分人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並沒有任何證據見到被告有份參與搗亂,被告好可能根本不知道有人搗亂的事情,pw3也承認從遠門進入的人沒有搗亂。基於沒有基礎證明被告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其次,被告沒有導致pw3有合理原因去擔憂。
陳官表示,關於盤問pw3的口供可靠性,有否質疑?辯方表示有,當時pw3口說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但記者採訪時卻能解釋得出來,質疑其口供不可靠,但不算不誠實。

陳官疑惑案例一二和本案不一樣,如何參考?而關於案例三,辯方希望想法庭參考甚麼?
辯方表示,因為案例三,客人走了所以店鋪不能繼續做生意。當時的裁判官表示沒有辦法做生意導致店主擔憂。究竟不能做生意的利益,是否與其擔憂安全有關聯呢?如果一個人損失了生意額,就代表不開心不滿足,是否代表他就是擔憂其安全?所謂的安全應涵蓋精神上,甚至精神創傷,例如偷拍裙底案,受到侵犯的私人部分。如果只是令其生意損失就代表被告參與遊蕩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
辯方再指出,例如疫情前的遊行活動,很多人經過某一處時,導致別人擔心安全,構成遊蕩都明白。但如果說一個人出現在某一處,導致其店鋪生意有所損失,就是構成遊蕩,便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又例如,一個露宿者,身上有異味,經過店鋪時是不會導致店內的人擔心其安全。pw3如果只是擔心其生意受損,並不是遊蕩罪包含的內容,所以希望法庭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
如果辯方認為遊蕩罪會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為何不在開庭前提出,反而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出?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楊手足一直感謝各位旁聽師前往聲援,審訊的案件越來越多,有時不止審一天~各法院的旁聽人數也不斷減少,請各位不要吝嗇自己的力量,有時你的陪伴對手足而言真的很重要呢~深夜打擾了,感謝閱讀,晚安。)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