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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