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判詞

第七被告已經36歲,其餘被告年齡介乎17-25歲現在,案發時部分被告更只有15歲,全部初犯。求情時,很多相同求情因素,並非出於私利,案發時無證供證據顯示,暴力破壞行為,D1手持木盾,雷射筆,但沒有其他武器,無證供支持任何一位被告叫囂、以雷射光照向警務人員行為。片段拍到被告在人群之中,而個人何時參與的實質時間並不清楚。

求情信件,形形色色,家人議員老師,基本都是提及各人干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要求輕判。部分良好學歷正在尋求大學教育,部分被告說法家人很關心她們,本席不禁要問,「為何求情時有人關心是重點,但犯法時不考慮其他人被你們阻礙影響呢?」前途勢必因為定罪影響,但各被告都無悔意,不認罪,這是你們的選擇,接受後果不能有扣減。

18-21歲之間的被告法律規定了要為你們索取相關報告

似乎有講法求情階段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本席不同意,事件涉及人數非常多,數以百計,同意沒有嚴重暴力,只是堵路,没有投擲汽油彈,但如果有這種情況可能已經以暴動起訴,不是非法集結。集結行為堵塞了全港最重要道路之一,必然影響道路使用者,巴士行不到,影響多少人,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關門。當日早有批准的遊行,如果有意見要表達,已經有足夠機會。

有部分被告受傷,提及後遺症,但執法時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才能制服,本席不認為這些傷勢會有什麼重大影響。

16-21歲避免即時監禁,要強調阻嚇。沒有標準的判刑方法,但本席認為要有一定阻嚇力,阻嚇被告日後再干犯,或阻嚇其他人模仿。

多位被告大律師建議社會服務方式,但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有悔意,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考慮各被告年紀後,本席索取報告:

D1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D2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3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6勞教中心報告
D9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其餘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註: 此4人均申請保釋侯上訴 $50000現金擔保 一調報到4次 其中一人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條件依舊 )


(所有被告即時收押,注:由於D4D10為女性,即使年紀不足25歲亦都冇得入勞教中心,被判即時監禁)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