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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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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