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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完成陳詞 案件將於 11月3日 下午1430 於屯門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詞 #1001屯門

李(39)

審訊過程

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 : 沒有陳詞
辯方 : 本案唯一爭議點係唯一證據PW1的證供,控方證人所描述唔符合本案所發生衝突,被告對警方有禮,片段表示到被告係好合作,假若如果發生衝突,即不會存在片段中呈現的東西,PW1所表示到有同被告發生過激烈嘅衝突,但回應返警方對被告嘅態度。若接納PW1所講,則法庭不能解釋,被告被捕後係坐係燈柱,放鬆嘅身體姿態。(議題1)
  片段一開始被告仍未被鎖上手扣,若跟據PW1所述,為何要一至兩分鐘先上手扣。如果真係有激烈抗爭的話,需要多名警員合力去制服的話,解釋唔到點解唔直接鎖上手扣。同埋如果真係有激烈嘅掙扎嘅話則不會只有輕微嘅損傷。以及唔會唔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做一個警誡。據PW1表示需要警誡,都表示當日有執行有人跟就OK,而且當日在場無一個警員有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跟進。據PW1都講,因為搵到有物品,而啲物品有機會傷到警員,而身上的傷則放為次要。及後PW1話現場唔許可,就佢傷勢去影相拍片,在後佢以人多手腳亂話唔許可,但PW1其實都無解釋過,更加令人吊詭嘅係,跟據PW2現場無人討論過要就呢件事作出討論。(議題2)
  據PW1所講PW2有參與制服,但PW2由頭到尾都無參與過,見到被告嘅時侯已經被制服,跟住警長跑,由跑到案發地點都係十幾秒,無法解釋點解要咁耐先上手扣。(議題3)
  爭議於使用警棍呢一點上,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4)
  爭議於體力分配上而被告應該係無掙扎,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5)
  認為PW1於第二及三份供詞潛建左好多,包括被告係地上仍掙扎嘅情節,不斷想起身,唔需要講被告有掙扎,而係落地之後先有掙扎。(議題6)
辯方結案陳詞 : 法庭不能夠安心接納證人嘅證供
完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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