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裁決 #襲警

👤王(37)
控罪:
(3)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6日23:25時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批踭」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的左胸(第一次襲擊),並用右手把警長右手手指向後屈 (第二次襲擊)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已認罪🙇‍♂️]
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控罪③、④罪名成立
控罪③ 3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④ 罰款$500 (在保釋金扣取)

🟢辯方提出上訴
🟢批准上訴期間保釋外出,除保釋金加至$5,000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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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大綱
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質疑警長與警員證供出現關鍵矛盾,襲擊並非在案發地點發生。沒有爭議涉案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警長聲稱向被告解釋為何要設立封鎖線期間,突然感受到被人批踭,舉手示意被告離開時,被告人捉住牠的手指向後拗。警長作供時公平接納被告第一下襲擊未必有意,而事後沒有到醫院驗傷是因為擔心被起底。他的證供公平坦白,可信可靠。


🛑莫子聰裁判官教中文
證供提及被告捉住警長手指未放手時,牠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法庭認為這是廣東人經常犯的語病,用「想」字去形容其他人行為,表達的意思是對方已經開始作出該行為,而非在表達對方在思考該行為,例如「某人想走」

按警長證供的前文後理,意思明顯是被告已經開始施力將警長手指向後屈。因此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明顯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警告及阻止。

因此,法庭不認為當時襲擊未開始,警長亦不是想表達「不肯定被告是否襲擊牠」。

[直播員:黑人問號🤷‍♂️]

📌第二次襲擊
在第一次襲擊後曾詢問被告:「點解批我踭?」在得不到任何解釋後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再把牠手指向後屈。因此警長即使不肯定被告第一次是否有心襲擊牠,但受到第二次襲擊時就肯定第一次襲擊是有心。法庭認為證供合情合理,裁定被告兩次都有心襲擊警長。


📌證供可信性
不接納警長對事發現場距離的評估 [無聽trial的我跟唔到佢講乜] 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性亦無勾起任何疑點,因為以法庭室內環境評估室外發生的事件距離,出現誤差可以理解。

至於警長不去驗傷,法庭認為警長的憂慮合理和可以理解,根據證供他的傷勢亦不嚴重,不想因小事而冒更大風險 (被起底) 可以理解。

法庭接納品格證人所指被告人平時為人友善,不會發脾氣。但這些陳述無法交代在案發關鍵時刻被告的情緒狀況,對待警員是否如平時待人一樣。因此品格陳述書無法影響辯方案情。

📎警員盤問下沒有動搖,分岐之處微不足道,沒有關鍵矛盾亦無勾起疑點,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不被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被告在幾時講出邊句說話並非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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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任職足球教練,一直透過宣明會在香港和非洲助養兒童,過往品格非常良好,有責任感有善心,性格温和有耐性。本案是獨立及單一事件,暴力程度輕微,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邀請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如法庭認為適合被告亦願意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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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③經審訊後被定罪,顯示被告無任何悔意。控罪性質嚴重,警方有使命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及維護法紀,所以法庭必須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故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聽畢裁決後被告暈倒,之後才批准被告坐下聽取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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