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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