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