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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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人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判刑理由

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聯同其他人在食肆內進行大規模破壞,被捕時管有2個液體化石油器而其中一個接連噴火槍,若然是成年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16歲,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已還押2個星期。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接受感化令或在更生中心內拘留。

法庭認為香港面對非常困難的時刻,被告衝動做出超越法律界線的事,法庭明白被告對政治有意見,但被告所做的事情不會得到認同。

法庭判處年輕人時需考慮「更生」、「懲罰」以及「阻嚇」等元素。裁判官坦言如果本案的規模輕微,並非攜有危險器具,判刑時相信可以側重「更生」,但本案屬於較嚴重的同類案件。

法庭考慮了破壞程度、涉案人數以及管有危險器具,認為不可過分著重「更生」,必須「阻嚇」及「懲罰」。為此法庭感到十分傷心,最終認為禁閉式刑罰較為適合。故此,就控罪1-2,判處更生中心,就控罪3,判處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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