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
PW1及PW2為拘捕證人
PW4至PW7為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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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旁聽人士現有約二十多人
0923 公眾人士開始派飛
0941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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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1),(2),(3)

控方呈上修訂開案陳詞、修訂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如下:
- 警員22679和26824穿軍裝坐警車於元朗巡邏
- 22679在被告身上搜到1個黑色背囊、1個灰色口罩、伸縮棍、激光筆等證物
- 22679向被告警誡,被告表示「我無嘢講」
- 22679把證物交給26824
- 26824再於黑色背囊再找到文宣及部份證物
- 偵緝警員11527拍攝證物照片
- 警方技術服務部檢查激光筆,全部被列為IIIB類鐳射裝置
- 法醫科學家檢查證物(一樽液體),沒有發現有毒成份
- 所有陳述皆是被告自願下提供,對自願性和真實性沒有爭議
- 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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