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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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控罪基礎
基於同意案情,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分別是
PW1、2 拘捕警員
PW3 偵緝警員
PW4 爆炸品處理人員
PW5 總督察 陳橋超(讀音)

辯方指PW5書面證供可以用65b案情取代,但控方堅持傳召PW5,因證人陳述書有清晰地把鐳射裝置分類為不同等級

辯方不爭議拘捕、警誡、檢取證物。辯方爭議
就控罪(1)
- 煙餅是否爆炸品
- 是否明知而管有

就控罪(2)
- 未知詳情

就控罪(3)
- 是否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除被告外,還會傳召1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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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PC22679 姚廣昌(音)

控方主問(1)
現駐守元朗軍裝巡邏第4小隊,當時兼任第三梯隊第一小隊。

當時18座小巴警車上有約11警員,包括PW2。當晚約2142接到電台消息指案發地點附近有20-30人聚集,因此警車駛往案發現場。聚集人士見到警車便分成兩批散去。警車隨即轉入附近馬路停車,警員落車試圖追截該批人士,追到國華大廈後巷無發現,再向前跑發現有人走(按:???)。見到有人走,便大叫「警察咪走」。再稍後見到1黃色T恤黑色長褲藍色球鞋人士跑走並跑出馬路(青山公路136號),但稍後該男子自己跌倒,警察隨即跑上前制服他,並鎖上手拷。控辯雙方對被捕人身份無爭議。

PW1搜到足夠證物後,於2155時以攻擊性武器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稍後以警車押送被告往警署見警署警長。PW1記得被告曾與警長交談,但忘記交談內容,大概為警長詢問被告是否需要見醫生。

控方之後要PW1看相簿,期間張官不滿相簿照片沒有號碼標記,難以確定「邊張打邊張」。控方申請休庭一會以填妥相片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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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休庭
休庭期間發生小插曲,家屬所坐之旁聽木椅子突然斷開,折成兩段,幸而無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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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2)
控方請PW1看相簿,照片1、2為被告當時衣著,相片3為灰色口罩,PW1忘記從何處搜到,但確定制服被告時沒有口罩。相片9為背囊,但張官發現相片號碼與證物編號不符,斥責控方粗心大意。之後,控方繼續請PW看伸縮棍、激光筆等證物之照片。觀看照片40時,PW1指證物紅色膠袋為被告手持而非背囊搜出,而紅色膠袋內有照片41所拍攝的鐵釘。PW1觀看圖片33時,指出圖片33只裝有圖片34,而35則由一黑色布袋(圖片32)搜出,即黑色布袋內有圖片35、圖片33之證物,而圖片33之證物內裝有圖片34之證物。控方再請PW1確認自己當天的警車行進及追截路線。控方主問完畢,張官再問當天被告有否戴帽,PW1指因光線暗而看不見被告有戴帽,但制服被告時有帽掉落地下,因此推斷被告有戴帽,即圖片44所示之帽子。

辯方盤問
PW1承認大叫「咪走」時街上並不清靜;制服被告人時被告已趴在地上;不同意被告曾向警署值日官要求睇醫生

控方沒有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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