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2/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呈交被告在公立醫院醫療報告予法庭,另外辯方傳召骨科專科醫生楊鼎基(DW1)作証。

法庭接納楊醫生為創傷及骨科專家證人,裁判官認為楊醫生並非被告主診或一直跟進醫生,固其作供只是根據手上磁力共振報告提供一般人有此傷患對身體活動之限制及影響而非指被告。

DW1 作供
証人在2020年10月15日與被告首次亦是唯一見面,當埸為被告做臨床檢查及查看被告提供2019年11月之磁力共振影像。楊醫生憑影象指出十字韌帶撕裂位置及骨有瘀傷,屬一兩個月內受傷。而臨床檢查發現被告之大腿四頭肌萎縮,是十字韌帶斷裂後常見現象。醫學上此類受傷對日常行路沒大影響,但一些跳躍、轉向,急停動作會出現疼痛及有不穩定狀態如向前仆等。就算是用上身帶動下身跨過障礙物也有不流𣈱表現,旁人容易辨別。

證人引用一份美國針對運動員之醫學研究報告文獻指十字韌帶斷裂而未動手術之運動員有75%在做跳躍及轉向動作會感痛楚及不穩定。

DW1 作供-控方盤問
證人不反對控方提出上述報告指75%人動作不穩定是會因人而異,但證人保充上述調查對象是運動員,身體較一般人強健,並謂一般人可能有90%做那些動作後重心不穩定。證人謂因人而異的理解是如運動員,有復康計劃配合下可較快復元。

控方向證人指出十字韌帶若受傷但仍有可能跑上斜、急轉向、跳躍著地加速,上身帶動下身跨過障礙等,只是較困難,證人回應會不順𣈱、較困難及(significant disability)。外人從其動作姿勢,雙腳著地不順暢可明顯觀察到。

裁判官提問此等受傷運動員之後可以再做番同類運動,證人回答手術後有三份一人運動員於2年後可以做番。

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主要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及合憲。唯控方表示今日才收到需要時間閱讀消化。

法庭決定押後至12月3號下午2:30續審,並要求辯方於11月1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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