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11黃大仙
#裁決 #阻街

張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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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作出簡短口頭裁決。

審訊內容請按此,本直播將不覆述。)

📌裁決

裁判官表示,本案的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被告人沒有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另外,由於本案為一對一案件,裁判官會更仔細對待PW1 的證供。

🧷控方證供評估

當日於黃大仙有人群聚集,而 PW1 承認只是依靠衣著辦認示威者,亦沒有看到被告拋擲物件。PW2 亦承認於車中只聽見警車被擊中的聲音,事後沒有查看警車附近的地上,是否有擊中警車的石頭,PW2 只解釋,因為他害怕檢取證物會有即時危險。

PW1 的草圖描繪亦與其口供有分歧。控方第一證人一方面於口供指出示威者位於黃大仙道及沙田坳道交界,然而於呈堂草圖則標示着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交界,兩者分別不小。PW1 解釋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但裁判官認為警員有責任覆閱供詞及草圖上的內容。他表示對PW1 的證供不能參透,其準確性有可疑。

🧷裁判官裁決

裁判官表示,由控方證人證供及被告的行為舉止,可以對被告的行為作出兩種推斷。

第一種推斷:被告正在與其他身穿黑衣人一起集結,一同犯案。
第二種推斷:被告只是身穿黑衣的普通街坊,沒有涉案。

裁判官認同,被告人當日明知當日有黎明行動,仍然身穿黑衣,確實是有可疑。然而第二控方證人曾經有替被告搜身,亦帶被告回到放置在燈柱位置的背包,然而那裏均沒有進一步的違法物件。在當時現場,亦未有警員看到被告手持物件、投擲或協助投擲雜物。案發現場中亦有其他街坊,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當日只是身穿黑衫的街坊,而控方亦未有進一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阻礙道路。因此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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