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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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PW3警員黃信偉(音)作供。

PW3當日負責用攝影機拍攝現場片段,呈堂為證物P3,只見到被告重新站起後拿著一支竹支。
PW3亦負責對被告作警誡,同日亦為被告錄取了一份口供,有被告的簽名。控方申請將這份口供呈堂為辯方證物。裁判官質疑,這一份是警方為被告做的口供,為什麼會是辯方證物? 控方稱口供內容只反映被告在遇上警員時的反應。裁判官採納為控方證物P11。

(直播員自用記錄:控方為Mr. Yip)

1512 PW3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裁定表證成立。

1516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撮要:
被告的工作是英語導師,根據合約內容,工作的地區經常轉換。他有兩處住所:祖父在港島的住所,和2019年起租用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住所。庭上展示租約作證物。事發的日子他在九龍區工作,所以亦在此住所居住中。
事發當日下午約四時,他外出到附近剪頭髮。離開理髮店時已看到示威的開端。回家後從家中的窗看到有人在築起路障,這時候在和英國的朋友group chat,拍了一段短片給他們。因為他們沒有看過示威的情況,所以帶了電話、耳筒、雷射筆落街開livestream給他們看。到了街上見到一段距離外有煙霧,有一對陌生情侶拿著兩大箱裝備派給途人,給了我豬嘴和護目鏡。因為開始感受到催淚煙的氣味和效果,我就戴上裝備。走到一個位置,有催淚煙罐在腳邊爆開,有人叫他不要拍攝,這時就後退走回較安全的位置。途中看見一些物品,會將它拿起並向朋友展示。走向案發地點,看到附近有急救員和記者坐下,所以認為這是一個安全的地方。之後聽到附近有東西掉落的聲音,行過去發現是一支竹支,於是又將它拿起向朋友展示。不足五秒後,身邊有大量催淚彈爆發,可能我的裝備戴得不好,亦受波及。之後就突然有人從後捉住我,把我壓在地上,感覺到頭部和手腳被擊打。
在警署受到警誡和錄口供時已經將上述的事情全部告訴警方。

盤問撮要:
控:你人工不是太高,為什麼要花錢在九龍租單位而不繼續住在港島的單位?
D:港島的單位離我工作地方遠,單位不大,亦有另外兩位小朋友居住。
控:控方片段中見到有人在案發地點投擲汽油彈,亦有50名以上的黑衣人,你不覺得危險?
D:因在場有很多媒體記者,黑衣人亦沒有激烈行動,大家已坐下,比起我之前離開的地點較為平靜。
控:你拿起竹枝展示給朋友,竹枝有什麼特別? 現場應該有其他物品比竹枝更值得展示。
D:對你們來說可能沒什麼特別。英國朋友沒有見過建築用的竹枝,我亦向他們解釋竹枝用來設置路障,他們可能感到有趣。
控:你在展示過後就沒有必要再拿著竹枝,你就算看不到警察在場,一定知道催淚彈是由警方發射,為何你要拿著竹枝逃走?
D:我沒有逃走,只是行開,無法加速,亦已在丢棄竹枝。我只是拿著竹枝走了兩步已被捉住。
控:在警誡下你只給了警方你在港島的地址,並沒有講你住在附近。
D:他們的翻譯似乎有遺漏,例如我說了我是導師他們亦沒有記下。
控:但你最後有簽名。
D:當時我沒有十分留意,但之後錄口供時有再說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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