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
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
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
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