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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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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