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前覆核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按此參考上次提堂

修定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新增控罪(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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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直播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控方呈上修定控罪(1)及新增控罪(2)

📌第二部分:有關D2 13歲手足案件

手足母親上次提堂因留院未能出席,故申請押後至今,有出席是次提堂。
辯方建議將針對D2的控罪(2)從本案分拆,並表示D2打算就控罪(2)認罪,希望將案件求情及判刑留待少年法庭處理。

裁判官同意將案件的求情及判刑押後
是次則處理答辯,但不會分拆案件

答辯:
‼️D2就控罪(2)認罪‼️

控罪(2)案情:
PW1至PW4(皆為警察)於2020年2月5日 1900 時,在案發地點進行埋伏行動,因為警方認為該地方會有違反社會安寧的行動 。PW5(港鐵職員)進行巡邏。期間PW5於天水圍某輕鐵站附近目擊有黑衣人拋物品到月台附近,PW5將消息上報,之後有人大喊「走啊有狗」,多人逃往不同方向。於2310 時,四名目堵事件的控方證人(PW1至PW4),拘捕本案三人,警方於D2身上檢取了衣物、手套及口罩等物品。D2案發時12歲,明白犯下案件並非單純的頑皮。

D2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案件事實得以證實

裁判官將D2求情及判刑押後,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第三部分:有關D1及D3案件

答辯:
D1不認罪
D3不認罪

辯方繼續對控罪有爭議,進行了相關陳詞,並引用相關案例,對被告所作出的行為有爭議,希望對D1面對的控罪有更多詳情才開審,辯方認為控方需要在控罪詳情提供所依賴的控罪元素,即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否則就是無效檢控。

控方回應辯方,並再作出相關陳詞,認為提供的資料已經足夠,若要的話可以增加相關詳情。

裁判官休庭20分鐘後考慮,認為不細分非法集結指控的4項性質,並沒有對被告不公,所以不接納辯方要求

控方傳召10個控方證人
其中2名為負責拍攝被告全身照的警員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有爭議
辯方爭議影全身相為非必要,拍照前亦無通知律師,預計會佔1小時盤問上述爭議

預計審期:5天

📌是日提堂總結

D1及D3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28日至3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本地話審訊

D2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1月19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少年法庭)再訊,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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