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2]
#0714沙田

錢(58)

10:37 因裁判官要處理其他案件,遲咗開庭。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六名警員證人,其中五名係應辯方要求作證;有3段由警方拍攝的錄影片段,和一份同意事實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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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督察11777

控方主問:
PW1講述在14/7 任職新界南第二梯隊葵涌小隊指揮官,職責為防暴、巡邏和戒備,當晚20:55去到好運中心與沙田中心的平台,平台目的係去驅趕平台上聚集的人,防止有人在平台掟雜物,攻擊在地面工作的警察;去到好運中心與沙田中心交界位置,在海天堂對出,見到3米前有20-30人群,阻礙去路,向香警察叫囂漫駡,因擔心受襲擊,叫隊員組成防線,嗌咪發出警告,叫佢哋入商場或落地面,重複咗五次以上,但人群並未離去,驚事件升溫,舉起紅旗,群眾拍打海天堂鐵閘,正準備推進,此刻有一名穿着黃色背心白色裙嘅女士行到人群前面坐在地上,手上拿着一張紙,鬧警察,推進因而暫停。

因PW1認得被告,特意向佢哋發出警告叫佢唔好防礙警察推進,可能會檢控,被告只是坐在地上,在一次警告所有人,警察會進行清場行動,唔好阻礙推進,在場人士冇散去跡象,於是叫拿盾牌的警員唔好撞到被告,繞過佢,並安排女警拘捕佢,移佢埋一邊,拘捕理由係阻差辦公,被告令驅散行動拖延左大約10分鐘。

控方播出拍攝片段,第一條片見到警員由新城市廣場行去沙田中心,PW1嗌咪,被告手持手機,和舉紅旗;第二條片見到被告坐在地下,叧一角度見到警員推進並拘捕被告;第三條片見到舉紅旗,PW1 嗌咪「停止使用武力」,警告被告叫佢起身,叫其他人離開,跟住警方推進拘捕被告。

控方呈上片段的截圖叫PW1確認。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地圖,PW1確認為沙田中心和好運中心一帶。

當晚20:30前在沙田源禾路一帶戒備,但並不知道沙田當日下午有合法遊行,執勤前有工作簡介,但無印象有講過,但當日見到有遊行、有人拆欄桿堵路,亦唔知道當晚在新城市百步梯有合法集會。

當晚在通訊機得知,有人在好運中心與沙田中心一帶掟雜物,唔知咩人掟,大概在20:30收到指示,要去上址作驅散行動,20:40離開源禾路,車輛停近新城市廣場百步梯,從樓梯上新城市廣場,經沙田廣場去沙田中心,去到天橋位,有人向警察掟水樽,於是設立防線。

PW1同意辯方律師只在開始時只是呼籲市民離開,但見無效就開始警告,同意冇講過清場行動的原因,因為冇機會解釋,有個別市民單獨上前問就會有解釋,不同意市民唔清楚警告,因為已經重複咗好多次。

律師呈上714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PW1話無見過,律師指通知書中有寫市民係可以有秩序地離開,PW1唔知市民如何離開,叫市民落地面,有其它通道去港鐵站。

13:00~14:40 休庭,開庭後裁判官詢問辯方盤問進度,律師指PW1是主要證人,會問得耐。

律師繼續質疑PW1在片段中叫市民落地面離開,問PW1知唔知警車已爆滿沙田正街,PW1指唔清楚確實街道情況,但可以有好多方向去地鐵站,如:去連城廣場、沙田街市、瀝源街市、排頭街....

PW1知道當晚大概21:00,在橫壆街地面有激進示威者設立路障,但唔警方在地面有咩具體行動,只負責上面唔好掟嘢;辯方再播警方片段中的一小段,見到在黑衫帶頭盔的示威者,問PW1平台上的市民似唔似地面上的示威者,落去咪會遇到佢哋?PW1回答平台上的市民與地面上企得較後嘅人相似。

註:律師始終無直接質疑PW1仲叫市民落地面;裁判官提示相方問答不要兜圈。

PW1指當時叫市民落地面,當刻地面係無清場行動,如果有,會從通訊機得知;雖然唔知幾時會有清場行動,但不同意指係不合理指示。

同意當晚見唔到有人掟嘢,舉紅旗前亦無人衝擊警察,被告都無掟嘢無衝擊。

播出第一條片,大約在00:06:40聽到PW1講你哋忍耐下;PW1解釋忍耐嘅意思係忍耐警察嘅安排,不可以入沙田廣場,要市民向後離開;律師指出係予盾,不清悉,市民會誤會以為等一陣就會開路比佢哋經過;大約在00:09:15又聽到另一警員嗌「我畀三分鐘」,PW1 指不是他的指示,當晚有聽到,但無嗌咪重複,不是所有人聽到。

PW1解釋為何要舉紅旗,因為市民嗌開路、叫警察走,雖然當時無衝擊,而PW1準備推進,要畀前瞻性警告,無其它更合適旗幟,所以選擇紅旗,同意舉旗後市民情緒更加高漲。

裁判官問,當時PW1係咪在場最高級職位,回答係,知道該隊之後有另一隊人,都係督察帶隊,係同級。

PW1有考慮舉旗會使群眾情緒高漲,但不論舉咩棋效果應該一樣,不用藍旗不是因為認為市民冇犯法,而是懷疑有干犯刑事罪行人士混入該群人之中,他們當場係無犯刑事罪行,只是阻住推進,聽到有市民講無衝擊,無特別留意被告有冇嗌,佢在坐低前同其他人冇分別,證人話被告在坐低時有揸住張紙,企喺度無揸;播出第三條片01:00~02:38,見到被告右手持手機,左手無嘢在手,有一張紙掛在袋外,被告承認混淆咗,不同意記憶錯。

在15/7 01:15 PW1 用英文在記事冊做紀錄,被問到內容中有三處空白位:”for    minutes”, “after    minutes”, “I repeated the warning for    times”. 被質疑紀錄有遺漏,PW1解釋覺得唔需要寫,目的只係令我記得俾咗好多次警告,記事冊只係提醒我,我會寫口供;律師反駁記事冊不只是提醒寫口供,係要記低重要事情,同埋俾上級查閱。

律師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詢問為何在口供上時間一欄,只寫「早上」,無寫準確時間,其他警員有寫時間,唯獨是PW1無,係咪自入職以來,十年間都係咁寫?PW1話係自己慣常做法,認係錯失,寫返幾多點係好啲嘅,只因講唔到警告咗幾多次,不是經常係咁,不同意指做事馬虎、草率、虛假。

在下午時段裁判官兩次提醒辯方律師和證人,希望雙方的問題和回答都要精準,之後說出是日金句:「辯方律師,警察會推進,你的問題都要推進先得㗎!」

案件押後6/11上午09:30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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