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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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開庭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引用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向法庭説明當天於市廣場之活動為非法集結。同時,控方就辯方證物D2影片作出評價,指該影片質素參差,背景嘈音很大,無法聽清楚片段中人物的談話內容,亦沒有字幕等輔助工具。而且,該影片只集中於D2的動作,忽略了周圍環境,具有選擇性的問題。儘管如此,控方仍然可以從畫面中看見PW1被其他人包圍前只有D1和D2打PW1,而D2更是激動地拍下背囊,然後自行拋下背囊(此時控方律師竊笑),作出準備好的姿勢,直至傘陣散後D2仍然激動地指向PW1及向他投擲物品。同時,控方從片段中可聽到的字句中辨認出「擸架生」、「再唔打啲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打」等具慫恿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的説話。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請法庭考慮D1由始至終皆為單獨行動;他的行為與捉偷拍痴漢的動機吻合;而D1事發當日確實有買玩具;而D1捉住PW1的行為與D1過去協助警方捉裙底痴漢的經驗相關,亦證明D1擁有良好品格。由於PW1當時拉扯他人口罩,並非D1所能預料,因此才出現D1和PW1的肢體衝突。D1由被捕、錄口供、直至上庭皆一致地指出自己行為動機,因為法庭應考慮D1的動機並沒有惡性成份。

同時,代表律師指出法庭需要考慮D1是否與他人有所關連。就本案情況,D1與其他人發生的兩件事並沒有衝突,可以同時發生,但性質截然不同,為兩件獨立事件。考慮辯方證物D1片段中00:27時有一把女聲問「做咩影女仔」,可以認為當時D1並非唯一一個認為PW1偷影裙底的人。另外,從片段D1時間[21:11:51]可見當時D1打算行去電梯位落一層搭輕鐵離開,並沒有參與人群的意圖,因為D1的控罪不應成立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表示明白影片質素及沒有字幕之苦,但證供仍依賴該片段及PW1之證供。由於D2早前已認非法集結之罪名,故爭議點僅為傷人罪。

D2代表律師指出控方無法於亳無合理疑點證明D2有襲擊行為。代表律師把案件經過分為三階段,分別為:

階段一,電梯的糾纏
階段二,PW1被包圍到被攻擊前
階段三,PW1被攻擊一刻開始

辯方不爭議D2涉及階段一及階段二之衝突,但控方證物P1的CCTV影片由[21:07:05]之後的五分鐘皆被遮蓋,而階段三正正在這5分鐘內。由於P1影不到,法庭亦只能依賴PW1的口供,然而PW1卻非誠實可靠之證人。

首先,PW1於口供中指D1、D2皆有戴cap帽,但上庭作供時才承認自己記錯,二人皆沒有戴帽;然而PW1卻能鉅細無遺地描述D1及D2的面部特徵以及是否戴有眼鏡。對於PW1能夠記得二人特徵,卻對上一點的帽子完全沒有印象,實在不合常理。

其次,PW1亦記錯,手持飲品的應為D1而非D2,而控方所謂拋擲飲品根本只是飲品跌落地上;同時,PW1供稱階段三以前皆沒有發生肢體衝突,然而從CCTV畫面可見早於PW1被圍毆前已有肢體衝突,可見PW1所說和事實不符。

作供時,PW1指D2罵他為「死黑警」,但證物影片D1中從朲沒有出現任何指控PW1為警員的説話。儘管聽不到不代表無講過,而片段中確實有人説「你跟邊撚度呀」,但此絕非所向警員查問之説話,「除非答「鄧炳強睇我」啫」;同時,從影片中可見,D2和PW1之間存在一段距離,中間亦有白衣女子調停,根本不存在PW1所指的極近距離對峙。同樣,CCTV可見一名衣服外型和D1極相似的人站在遠處圍觀,所以PW1絕不可能見到兩名被告位其面前。

PW1指他作出雙手抱頭之保護姿勢,故看不見任何人,卻能見到D1、D2,其證供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綜合以上,PW1的證供疑點重重,並非誠實可靠,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參與襲擊,故D2理應無罪。

陳詞完畢,水官指若果法庭接納「邊撚度呀!」等句子為D2所說,將符合慫恿他人作出的犯罪條件,D2代表律師指即使接納,亦無法證明D2有傷人行為;同時,法庭應考慮這些説話是否具有慫恿他人的性質,比如「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有多種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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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下午2時屯門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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